廉洁自律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14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

闽师办〔201738

  

各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已经今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

2017622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责任审计规定.doc(点击下载)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二级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及其实施细则,参照《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财〔20162号)等文件精神,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对二级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为二级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绩效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单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对二级单位党委和行政主要领导干部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一般以其近三年的任职时间为限,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以前年度。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长由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学校办公室、纪委办、监察处、组织部、教务处、研究生处、发展规划处、人事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八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及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政策和要求,领导和部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讨论研究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和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听取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查处情况报告,专题研究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和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及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审计报告需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审定。

第十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审计处,负责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研究起草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向领导小组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方案等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领导小组工作制度规定,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校组织部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审计处负责实施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及学校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有关职责,推动单位改革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四)单位预算安排和重大调整的研究决策情况;

(五)重要项目的研究决策情况;

(六)单位重大管理制度的审议、督查情况;

(七)内设机构、编制使用事项的决策情况;

(八)对党委有关工作部门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管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九)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十)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及学校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有关职责,推动单位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规划(计划)、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单位预算安排和执行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绩效情况;

特别是经济活动的重点领域。一是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情况。包括公务接待、公务用车配置和使用、因公出国(境)、行政会议和培训支出等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情况;二是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情况。包括科研经费预算编制与执行,收支的真实、合法和绩效情况。三是建设工程(修缮)管理情况。包括建设项目(修缮)的立项、设计、造价、招标、施工、竣工及结算等环节的工作流程管理情况。四是学生资助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独立核算单位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等情况;

(七)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出租(出借)、处置等管理情况;

(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及效益情况;

(九)单位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十)内设机构、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一)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五条  校内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及学校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有关职责,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企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六)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九)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审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负责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或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八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实施审计时,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九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内部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遇有被审计领导干部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不宜再继续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的,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四条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计评价重点关注单位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的情况和效益,关注任期内财务管理、举借债务、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三)国家和教育行业的有关标准;

(四)国家有关部委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五)学校章程、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六)单位的“三定”规定和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七)其他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情形如下: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如下: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分管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条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以适当方式向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领导小组等提供相关情况。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将审计组审计报告整理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报送审计处。

第三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由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提交领导小组审议、交由党委常委会议审定,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发。

第三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形成专题报告报送校党委或领导小组,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诉。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纪委办、监察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依纪依法依规受理审计移送的问题线索;

(二)依纪依法依规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

(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

(四)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至审计处。

第三十九条  组织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

(二)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

(三)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五)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六)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至审计处。

第四十条  审计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审计中发现的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应当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二)根据组织部干部管理监督的要求,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协助和配合纪委办、监察处和组织部等部门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

(四)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

(五)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校党委、校行政,并向党委全委会、纪委全委会通报。

第四十一条  人事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事宜;

(二)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三)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至审计处。

第四十二条  资产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校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校办企业管理监督体系;

(二)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

(三)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四)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至审计处。

第四十三条有关职能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

(二)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在对相关单位管理和监督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四)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至审计处。

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在党政领导班子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和组织部;

(二)按照有关要求公告整改结果;

(三)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四)根据审计结果反映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五)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印发的《福建师范大学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闽师委综〔201153号)同时废止。

  

  

  

福建师范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76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