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事项

福建师范大学藤山大厦连体副楼第1层和第5层招租

发布时间:2019-11-29

项目基本信息
编号 FC00012898
名称 福建师范大学藤山大厦连体副楼第1层和第5层招租
挂牌价 220万元
保证金 50万元
挂牌开始日期 2019-11-28
挂牌结束日期 2019-12-18
是否延牌
联系人 陈女士
联系电话 0591-87315281
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受委托,现对以下租赁标的广泛征集竞租人,特公告如下:

一、租赁标的:福建师范大学藤山大厦连体副楼第1层和第5层招租,租赁期限5年,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年租金挂牌价人民币2200000元,第四年和第五年每年年租金在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年租金基础上上浮5%。租金一年缴一次,先缴后用。租赁履约保证金为3个月租金。

二、标的基本情况及风险提示

租赁标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32号 ,面积约973平方米,普通装修,产权证尚未办理。供水供电正常。租赁标的现对外出租,原租赁合同到期日:2020年4月14日,符合条件的原承租方参加竞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根据闽机管综【2014】94号规定,竞价达到挂牌价的150%时,原承租方愿意接受该报价的,终止该标的竞价,由原承租方优先承租,若原承租方放弃,则由最高报价者承租。

竞租人在参加竞价前应现场查看,对上述地块的房屋用途、房屋结构、房屋及占地面积、无产权证、场地现状等充分了解并且没有异议,竞租人一旦报名参与竞租,即表明认可标的现状。设施、设备以及装修等情况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即便重新丈量面积与上述表述存在差异,均不得作为变动租金的依据,否则竞价保证金或租赁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三、租赁用途:仅限于作为经营金融类业务;不得做出对福建师范大学声誉有不良影响的行为。

四、承租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资信良好,在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登记合法存续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分支机构,经营年限不少于3年。

2、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3、竞价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

五、需要竞租人及承租方接受的基本条件

1、出租方不保证标的物的现有装修状况完整,以标的物现有的空间面积和移交时的状况出租。

2、租赁行为及租赁期间应缴交的税费根据国家法规各自承担,水电费、卫生费、物业费、电视电话宽带、消防及政府、社区等部门要求缴纳的税费等一切其它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并负责及时缴交。

3、租赁标的原承租方不参与竞租或未能竞得的,应积极配合出租方办理该租赁标的腾退手续,及时结清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卫生费、税收等一切相关费用。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要求缴交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1年租金)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转账至出租方指定的账户(收款人名称:福建师范大学,开户银行:农行福州市仓山支行,银行账号:130101040000100),出租方与承租方应在承租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1年租金)全额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4、租赁合同生效后至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前,所发生的装修及修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门窗、电、水、排污、各类管线、各类设施等),出租方概不负责,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或更改藤山大厦连体副楼外观、承重部位、主体结构或任何附属设施。承租方任何二次装修、升级改造的启动以及改造、装修方案(含图纸)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并报出租方书面审核同意,但此审核不代表出租方对承租方装修合法性、合理性及其质量的认可。装修改造应依法依程序向消防等有关部门报备报批或申报验收的,承租方必须自行负责完成报备报批或报验手续,并取得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或验收文件,出租方给予积极配合。二次装修、升级改造的相关报备报批报验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二次装修、升级改造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并对装修改造过程中的消防安全、施工安全、环保达标等事项负责,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出租方的监督和检查。装修、改造完工后,需通过消防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承租方对租赁标的装修时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漏电安全系数”必须低于配电房输出的电容量。

5、承租方在藤山大厦连体副楼第1层和第5层进行经营活动前,必须自行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等经营所需的各类登记证书或许可证,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关费用与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各种证照办理后应将证照(复印件)交由出租方备档,方可开业,依法经营。租赁期间,出租方与承租方仅是租赁关系,承租方承担经营活动中的一切法律责任,出租方不承担承租方任何形式的债权债务及任何连带责任。

6、租赁期间,承租方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应按规定缴纳水电费和各种税费(包括治安卫生费、市政城管费、税费等),承担因拖欠费用所引发的所有责任。

7、租赁期间,承租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及其它规定,按照消防要求配备必须的消防器材,自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无条件接受社会和出租方的监督和检查,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消防安全责任及损失(包括对出租方造成的损失)一律由承租方负责。

8、租赁期间,承租方应负责藤山大厦连体副楼第1层和第5层的安全保卫工作,购买包括出租方财产在内的保险及其他必要保险,承租方应将保险合同复印件交由出租方备案。

9、承租方对藤山大厦连体副楼命名、冠名不得冠用“福建师范大学(含简称)”名称。

10、承租方应对藤山大厦连体副楼第1层和第5层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其中更换零配件应为原厂配件,费用由承租方自理。若造成藤山大厦连体副楼房屋或屋内设施损毁、丢失的,承租方应照价赔偿或予以修复。

11、租赁期间,每2年承租方应对藤山大厦连体副楼第1层和第5层的大楼外墙进行有效清洗,保持藤山大厦连体副楼第1层和第5层整体形象整洁美观,除承租方为办公或商业所作的必要广告外,承租方不得以其租赁标的为载体承接第三方的广告、标识、文字等宣传广告。承租方如需申请制作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标识或广告,应事先将制作方案书面提交出租方审核,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批,经政府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实施。

12、承租方必须严格保证用水、用电安全规范,自觉接受供水、供电部门及出租方的管理和监督。水电设施若有损坏,应通知有关水电部门进行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水、电费收费标准按福建师范大学后勤服务集团的收费标准执行。

13、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对租赁标的进行转让、转包、转借、转租、分租(未经出租方书面认可的联营、合伙、合股、合作、承包等均视为转租);同时,在租赁期间,承租方有责任保证上述全部资产的完整、安全并处于良好状态。

14、承租方应爱护公共设施,做好公共卫生工作,定期开展保洁工作。

15、承租方与藤山大厦主建筑物承租方共同使用电梯,但需分担电梯保养费及设备维修费。

16、如原承租方成交,则无装修免租期;如非原承租方成交,则承租方享有1个月的装修免租期(免租期起算时间为:出租方将租赁标的物移交之日起开始计算),装修免租期包含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

17、租赁标的的租赁期限自租赁标的移交日起算,若原承租方成交则租赁期限将接续原租赁合同的到期时间签订。

六、竞价方式:网络竞价(正向一次)。

七、公告期限:2019年11月28日—2019年12月18日(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承租方,以每五个工作日顺延至 2020年6月30日,顺延期间有承租方摘牌即告终止或另行公告)。

报名截止时间:2019年12月18日17:00止。

竞租人应在公告期间到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领取相关竞价文件。

八、咨询电话:0591-87315281、87891629、87315305;

联系人:陈女士、林女士、吴女士;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二十二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