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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印发辅导员思政专项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21

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印发辅导员思政

专项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福建师范大学辅导员思政专项绩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

                                     2018年3月16



福建师范大学辅导员思政专项绩效实施细则

根据《福建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闽师人〔201757号),结合《福建师范大学辅导员管理暂行办法》(闽师委综〔20105号)、《福建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办法》(师委办〔200611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专职辅导员思政专项绩效由基础性工作补贴和激励性绩效津贴两部分组成。

二、基础性工作补贴

基础性工作补贴按月发放,每个月700/人。具体发放名单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提交人事处执行。

发放需满足以下条件:

1.认真履行《福建师范大学辅导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和要求,严格遵守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2.认真履行《福建师范大学辅导员值班暂行规定》,工作时间在岗在位,如遇紧急特殊时期需24小时在岗在位。

3.辅导员年度考核等级为“合格”及以上。

三、激励性绩效津贴

激励性绩效津贴按学年发放,具体如下:

1.在学年工作中获奖的辅导员,按相应等级一次性发放激励性绩效津贴Ⅰ类。

1)获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称号、全国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决赛一等奖,获评省优秀党务工作者、省优秀共产党员等省级荣誉称号的,按800//月×12个月一次性发放。

2)获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提名奖、全国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决赛二等奖或省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一等奖,获评省高校十佳辅导员、省优秀辅导员、福建青年五四奖章、省优秀共青团干部(标兵)、省高校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等省级荣誉的,按500//月×12个月一次性发放。

3)获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入围奖、全国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决赛三等奖或省高校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二等奖,获评校十佳辅导员、校优秀辅导员、校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校优秀党务工作者、校优秀共产党员等校级荣誉称号的,按300//月×12个月一次性发放。

以上荣誉中,同一项目多层次获奖的,按最高级别计;获同一级别多项表彰者,只取一项计。如果所获奖项未在上述所列项目之中,则由学校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2.在学校预算总额中扣除基础性工作补贴和激励性绩效津贴I类后的余额部分,按照“全校专职辅导员数的人均金额×学院专职辅导员数”的计算方式,向各学院下达激励性绩效津贴Ⅱ类总额。学院根据辅导员的工作任务、实际表现和工作业绩等,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提出具体分配方案,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3.激励性绩效津贴I类由各学院组织辅导员进行申报。在年度工作考核结束后,由学院汇总辅导员学年激励性绩效津贴Ⅰ类和Ⅱ类发放的相关材料,于每年九月份提交学生工作部思想教育办公室审核。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将确定后的发放名单和金额通知人事处,由人事处核转财务处统一发放。

四、辅导员思政专项绩效最高不超过1650//人。

五、专职辅导员如在当学年内调离岗位,思政专项绩效(含基础性工作补贴、激励性绩效津贴)则按照在辅导员岗位的实际时间核发。

六、思政专项绩效适用于专职一线在岗辅导员,于201811日起开始计算。

七、本办法由校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