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

关于社会化培训费不得报销的提示

发布时间:2018-06-12

   根据闽委组通〔2014〕98号文件和2015年10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和他人的资助或者变相资助。   

   上述社会化培训,按照省财政厅2017年举办的政策宣讲会上的政策释义,也包含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
    再次温馨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