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自律

关于转发福建省高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1+X”专项督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14

各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

近日,省委教育工委下发了《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1+X”专项督查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委教综〔20169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抓好贯彻执行。

一、工作机制

1.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1+X”专项督查工作由校党委统一领导,校纪委监督指导,校办公室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

2.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监管责任意识,加强日常督查工作,持续推进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到实处。

二、职能分工

1.学校办公室作为全校公车的监管部门,履行《通知》规定的“车辆管理部门”职责。资产管理处作为全校办公用房的监管部门,履行《通知》规定的“办公用房管理部门”职责。

2.学校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校工会等部门按照《通知》规定的相应职责进行专项督查。

具有独立法人或二级财务的下属单位:根据管理体制和专项督查工作需要,列出责任清单,对本级及内设机构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3.各二级单位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具体管理职责,认真落实学校关于公车管理、公务接待、会议经费管理等规定,扎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三、监督检查

学校办公室作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专项督查牵头单位,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每年至少开展2次集中专项督查,每个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检查。校纪委开展对“1+X”专项督查工作的情况进行再监督、再检查,负责处置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线索。



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719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1+X

专项督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委教综〔20169


各公办高校党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根据省纪委有关要求,结合高校实际,省教育纪工委制定了《福建省高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1+X”专项督查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开展“1+X”专项督查,是按照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以及部门的职能职责,创造性融合形成的一种工作机制和方法。各高校党委必须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政治责任,进一步梳理各相关职能部门责任清单,明确各部门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工作中所应担负的职责,切实增强“1+X”专项督查的针对性、实效性,做到监督检查主体、对象、内容和责任全覆盖;高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履职,把“1+X”专项督查纳入分内之事、应尽之责,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精神,以紧抓不放、一抓到底的毅力,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推动“1+X”专项督查取得更大实效;各高校纪委要严格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全力推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工作再深化、再提升,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政治生态,为促进高校内涵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20161128

福建省高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1+X”专项督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压实高校党委管党治党责任,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重点发挥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作用,突出联动联查、突出抓常抓长、突出责任倒逼,形成齐抓共管局面,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X”专项督查,“1”指的是高校纪委对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具有独立法人或二级财务核算的单位(以下简称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履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职责情况的督查;X”指的是本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在抓好自身履职的同时,根据职能和管理权限,在职责范围内对学校各内设机构、二级学院(下属单位)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第三条 专项督查的主要内容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主要依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以及我省和各高校制定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专项督查工作实行高校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监督指导,党办校办统筹协调,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一)“1——纪委的主要职责

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开展“1+X”专项督查工作的情况进行再监督检查;负责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置,开展执纪审查,提出问责建议等。

(二)“X——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职责

党办校办:负责统筹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1+X”专项督查工作;负责对公务接待、公文简报、各级各类会议、节庆活动安排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纠违规公务接待、公款大吃大喝、文山会海等奢侈浪费问题。

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务车辆配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抽查公车使用审批记录、维修记录,以及核对里程数、油耗、节假日定点停放等情况,重点查纠违规配备公车、公车私用、虚报油费或维修费、违规养护等问题。

办公用房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干部办公用房配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纠违规配置、超面积配置办公用房等问题。

组织部门:负责对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出国(境)及护照管理、操办婚丧喜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纠干部违规兼职取酬、未经批准出国(境)、公款出国(境)旅游、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等问题。

人事部门:负责对各类津补贴、奖金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纠违规提高奖励性绩效标准、违规超绩效总量发放津补贴、违规发放购物卡或实物,以及自筹包干单位在绩效工资外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等问题。

财务部门:负责加强财务管理日常把关监督;负责对“三公”经费的监督检查。重点查纠超标准接待、同城吃请、公款旅游、私车公养等问题,以及会议培训费开支中存在的超规模、超标准、上下级转移支付、虚列费用、套取财政资金等问题。

审计部门:负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科研经费审计、专项经费审计和审计调查。重点查纠“三公经费”违规开支、违规发放津补贴、以及违规公款旅游和赠送礼品等“四风”问题。

涉外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因公出国(境)、赴台的审核审批把关和日常监督。重点查纠未经批准公款出国(境)、用公款支付出国(境)过程中产生的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利用虚假邀请函或虚假日程骗取出国任务批件、擅自改变行程、违规绕道、或与公务无关的变相公款旅游等问题。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的日常审核和监督;负责对各科研单位、二级学院、课题组执行科研经费开支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查纠违规报销或利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购送礼品、公车使用费,假借项目名义公款旅游或出国境旅游等问题。

校工会:负责对工会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重点查纠利用工会经费违规发放津补贴、购发购物卡等问题。

具有独立法人或二级财务的下属单位:根据管理体制和专项督查工作需要,列出责任清单,对本级及内设机构、下属企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第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采取日常监督、随机抽查、明察暗访、集中督查等方式,开展专项督查。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集中督查,并在元旦、春节、五一节、教师节、中秋节、国庆节以及开学放假等重要节点,进行重点抽查。专项督查要坚持问题导向,切实做到带着问题去、针对问题查、盯着问题改。

第六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定期向校党委、校纪委报告督查工作情况,涉嫌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要立即报告,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校纪委。校纪委要按照规定做好问题线索的收集、梳理和处置,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要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同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自查自纠。

第七条 党办校办每年至少2次牵头组织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开展集中专项督查;校纪委每年至少1次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开展“1+X”专项督查工作的情况进行再监督、再检查。

第八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改进监督方法,在确保专项督查效果的前提下,尽量合理安排时间开展专项督查。党办校办要加强统筹协调,确保专项督查的主体、时间和对象全覆盖。校纪委应定期召集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对专项督查成效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工作建议。督查工作人员,要带头遵守纪律规定,敢于担当,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 注重结果运用。各高校党委每年应对“1”和“X”工作情况分别进行考评,结果纳入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评价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重要依据。专项督查结果要定期在一定范围公开,作为绩效考评、评先评优、干部提任考察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加强问责追责。各高校党委要建立“责任清单”、“问题清单”、“问责清单”制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履行“1+X”专项督查职责不到位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严肃追责;对发现被督查单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成效不明显的,要督促整改;对不配合督查、对指出的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提请校纪委约谈主要负责人,或采取通报、诫勉等进行问责;对于明显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该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发现后不报告不处置,甚至故意瞒报、漏报的,要对相关督查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纪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121日起施行。


(依申请公开)

送:省纪委领导,省纪委办公厅、第三纪检监察室、党风政风督室,各设区市委教育工委(教育局)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                                         201611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