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自律

福建省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09-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保证高校科技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福建省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结合福建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办高校承担的下列科研项目:

(一)列入国家研究计划的国家级重大项目。包括国家基础重点研究计划(973)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及重点项目、教育部重大研究项目、各类国家级人才基金/奖励项目;

(二)列入国家研究计划的国家级计划项目。包括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重点项目和专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教育部重点研究项目、教育部博士点基金项目、国防军工项目;

(三)一般纵向项目,包括国家各有关部委和省市下达的其它计划项目,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及省、市科技基金项目等;

(四)横向协作项目,包括学校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所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合同(协议)项目等;

(五)国际合作项目,学校与境外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基金组织等合作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的有关规定,依法筹集、核算、拨付、使用科研经费,组织科研经费年度预算、会计核算、财务决算,实行科研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科研立项计划和进度拨付、使用专项资金,严格控制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

第四条   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实行学校集中统一核算,科研、财务、审计部门相互配合,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相互结合,履行职责和接受监督相互统一的体制。

第五条   高校必须加强科研经费预算管理,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建立和完善全额成本核算制度,完善内部科研经费管理,建立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健全科研经费申请、使用、结算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项目管理费、业务费支出的监管,明确开支范围和比例。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   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对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负有第一责任。高校分管财务、科研的校级领导承担科研经费管理的直接领导责任。科研处和财务处主要负责人承担科研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或科研经费申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第七条   高校财务处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科研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编报年度科研经费支出预算和年度科研项目的财务决算;

(三)管理科研项目资金收入与支出,核算科研项目研制成本,按科研项目资金预算和项目进度支付经费;

(四)办理科研项目及设备器材购置的预算,办理科研经费的报销审批手续,合理控制各项费用支出,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

(五)参与编制科研项目概预算及合同签订,参加研制工作的造价控制,编报科研项目财务决算。

第八条   高校科研处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审核课题组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二)协同财务处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统一核算和监督管理;

(三)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协同有关部门行使科研经费的日常审核、管理职责;

(四)配合财务处科研项目结题和科研项目财务决算;

(五)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全程管理。

第九条   课题组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课题下达部门的要求,在科研处和财务处的指导下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二)根据科研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编制科研经费使用计划;

(三)在国家和省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的权限内管理使用科研经费;

(四)向有关管理、监督部门报告科研经费使用情况;

(五)科研项目完成后及时结题、结账并参与编报科研项目财务决算。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列支范围为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以及直接用于科研项目的其它支出。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必须严格按照科研项目预算和项目批准单位的要求使用。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科研经费的使用,不得利用职务和学术的影响指令、要求科研经费的安排,不得假借承担科研项目单位的名义搭车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截留、挪用科研资金,禁止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利用科研资金为单位和个人购买汽车等交通工具,禁止利用科研资金为小团体牟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用科研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禁止利用科研资金参股或参与投融资活动。

第十三条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按照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部分按照不高于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高于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高于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高于1%的比例核定。

第十四条   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必须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管理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严禁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计提管理费。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不包括上级部门及财政拨款经费开展的横向科研项目)按项目实到经费的1%提取,作为课题风险基金,项目完成后不再返还课题组。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审批与报销

第十六条   课题经费用于购置国家规定的控购物资,必须严格按照课题经费预算执行,购置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支付协作单位设备费、加工费和协作费等,必须签订订货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和科研协作合同。

购进项目所需的消耗材料、试剂、药品等物品需由所属实验室保管员签字,购置仪器设备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后方能报销。

第十七条   总额或单价超过50万元的科研经费使用方案,必须由学校教代会财务审查小组审查,提请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5000元以下的直接材料费和其他直接支出(不包括科研业务出差),由课题组长批准后报销;5000元以上至1万元由项目承担单位领导批准后报销。额度1万元以上的支出,经科研处、财务处审查后,报分管校级领导批准后报销。

第十九条   科研业务出差的差旅费由课题组长批准后报销,但经办人为课题组长本人时须经项目承担单位领导批准。

 

第五章  科研器材购置与管理

第二十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研制的仪器、设备,凡在项目完成后不交付项目下达方或委托方的,均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能报销。

第二十一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所购置或研制的仪器、设备,凡在项目完成后须交付项目下达方或委托方的,由课题组长在验收单上签字注明并附研究(研制)合同复印件(合同中应载明须交付项目下达方或委托方的具体仪器、设备及台套数)后方能报销。

 

第六章 科研经费的结算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原则上应在项目完成或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进行结算。

第二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必须进行财务决算,决算表连同工作总结一起上报任务下达部门。

第二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严格按合同执行,项目完成后经过技术鉴定、专家评审或委托单位验收后,必须进行财务决算。不能按期完成的,依合同规定处理;合同没有规定的,经科研处审核,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重新拟定完成日期;未经批准延期的,财务处予以冻结户头资金,由科研处、项目组和委托单位三方共同研究处理意见,达成一致意见后,财务处予以解冻。

第二十五条   高校自选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按协议规定完成并进行财务结算。确有困难需延期完成的应报科研处批准。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项目,已使用的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退回,并取消下一年度申请项目资格。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完成后的三个月内将项目总结报告、论著、技术文件等有关资料,连同经费结算表报送高校科研处或科研任务下达的主管部门,经同意后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第二十七条   高校科研处在科研项目结算后应当建立完整的科研项目研究(研制)档案,按年度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

 

第七章  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高校要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对科研项目负责人使用科研经费实施有效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科研项目资金安全。

第二十九条   高校应成立科研经费管理监督组,承担科研经费管理监督职责,负责科研项目经费开支使用的监督检查。科研经费管理监督组由校分管财务的副校长任组长,科研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分别任副组长。

第三十条   科研经费管理监督组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组长担任会议召集人,及时研究和统筹本校科研经费筹集、资金安排、监督管理等重要事项,研究解决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问题,对科研经费管理工作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一条   科研经费管理监督组每半年向学校党委和校长书面报告科研经费预决算执行和科研资金的运行、安全状况,每年向教代会报告科研经费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并督促科研处、财务处通过校务公开载体,实时公开学校的科研经费收支情况。

第三十二条   高校纪检监察机构承担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监督责任。审计处实施对重大科研课题或大额度科研项目(军工项目除外)经费的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三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进行相应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民办高校、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