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

福建师范大学遴选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05-24

 

闽师人〔200733

  为创造有利于优秀青年教师发展的良好环境,加速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促进优秀青年学术骨干的成长,经研究,学校决定以3年为一个周期,遴选80-100名“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进行重点培养。
  一、培养目标
  通过实施本办法,使培养对象成长为各学科主要学术骨干。
  二、遴选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热爱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模范履行教师岗位职责。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发展潜力,具备严谨求实的学风,以及团队协作精神和创新意识。
  (三)专任教师应独立系统讲授过1-2门课程,其中一门为专业课或基础课,教学效果好。
  (四)较好掌握一门以上外语,并能熟练运用现代教学、科研设备。
  (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六)教学科研业绩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1.近五年来在核心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文科5篇以上(其中音乐、美术、体育学科2篇以上),理工科3篇以上;或作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过本专业的论著、译著、高校教材、教学参考书,且以第一作者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文科3篇以上(其中音乐、美术、体育学科1篇以上),理工科2篇以上。
  2.科研成果获得过厅(局)级三等奖或以上奖励,本人为主要完成者(前三名);或参加过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在科研工作表现突出,获得校级或以上表彰。
  3.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在教学研究方面取得较大成绩,获得过校级或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优秀教材奖。
  三、遴选程序
  (一)由本人申请,填写《福建师范大学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申请表》,提供相应的教学、科研、学术论著等方面的成果材料。
  (二)学院组织推荐。
  (三)校学术委员会评审。
  (四)学校研究确定。
  (五)公示培养对象名单。
  四、培养措施
  (一)建立导师制。由学院确定具有较强思想素质和学术水平的专家任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原则上应为研究生导师,其指导时间可计入教学工作量。指导教师应根据培养对象个人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进行精心培养。
  (二)积极为培养对象在科研课题申报、学术交流、学位攻读、业务进修、国内外访学选派等方面创造条件,并为其科研实验所需仪器、资料等提供方便。
  (三)设立专项经费。学校从人才建设经费中划拔专项经费,学院相应划拔一定经费,用于扶持和资助培养对象教学、科研活动、出国留学深造、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专著出版和图书资料费。学校给予文科培养对象每人每年资助1万元,理工科培养对象每人每年资助1.5万元。
  (四)各学院要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培养对象的综合素质,并尽可能组织培养对象参与各级学科梯队,支持他们主持或参与各类课题、项目、重大学术活动等。
  五、管理办法
  (一)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各学院要具体制定培养计划,建立专人联系制度,及时解决培养对象在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加强与培养对象以及学校的沟通。校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及相关学院定期检查培养情况,落实各项培养措施,建立培养对象业务档案,阶段性研究分析培养对象的学术进展情况,出台相应的后续培养措施,做好培养对象的考核和期满总结工作。
  (二)培养期满,培养对象应对个人三年来的培养情况进行总结。
  (三)学术造假行为、调离、辞职、教学事故者不再列入校青年教师优秀骨干人才培养对象。
  六、教学辅助人员符合遴选条件的,也可作为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
  七、本暂行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