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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实施高层次创新人才赴国(境)外访学研修项目暂行办法》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2-16

 

闽师人20091

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师范大学实施高层次创新人才赴国(境)外访学研修项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福建师范大学实施高层次创新人才赴国(境)外访学
研修项目暂行办法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认真贯彻落实校第六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学校决定实施“高层次创新人才赴国(境)外访学研修项目”。为做好访学研修项目的实施工作,切实增强项目的计划性、组织性和规范性,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项目实施的内容和目的
组织高层次创新人才赴国(境)外访学研修项目,是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和“开放办学工程”的必然要求。学校将在全校范围内实施高层次创新人才赴国(境)外访学研修项目,于2009-2014年每年选派20-30名教师到国(境)外著名大学或研究机构访学研修。本项目旨在通过有计划地组织高层次创新人才赴国(境)外访学研修,培养具有科研创新和独立进行国际学术交流能力的优秀高层次人才,为建设 “一流的文科、高水平的理科和有特色的工科”,实现我校“综合性、有特色、高水平的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办学目标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选派条件与要求
        (一)热爱祖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学风正派。
        (二)身体健康,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正高职称的不超过50周岁。
        (三)选派人选应有较好的学术潜能和研究基础,要着重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和紧迫的科学技术问题,以及我校重点学科建设需要选定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先进性和创新性的研修课题,明确研修项目与计划,符合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满足所在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的要求。
        (四)学院及各级重点学科要根据学科发展的目标,制定出师资队伍建设和高层次创新人才赴国(境)外访学研修规划。所在学院在学科、专业队伍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原则上每年理工科学院派出2-3名人选,文科学院派出1-2名人选,并允许按2-3倍的比例推荐参加外语培训和考试,作为今后选派的储备人选。
        (五)选派人员重点向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创新团队、在研省级及以上重点(重大)项目研究团队倾斜;各级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或专业负责人、部省级科研教学平台负责人、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校急需发展的学科骨干人员、理工科教师等优先选派。
        (六)外语水平达到规定要求。
        (七)来校工作或已完成各类脱产进修的教师须连续在校工作满两年后方可申请选派,正在进行各类进修者不同时选派。
        三、选派程序
        (一)由教师提出个人申请,填写《福建师范大学高层次创新人才赴国(境)外访学研修申请表》。
        (二)所在学院对申请者的研修计划与所在学科建设发展目标的一致性进行严格论证,充分听取学科带头人的意见,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制定选派计划,推荐候选人。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外语培训。外语培训内容以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要求为主,培训后组织参加本年度的WSK考试,我校将根据本年度选派计划及WSK成绩,确定外语合格人选。必要时,也可由学校组织外语水平测试。外语成绩有效期为两年。
以下情况免予参加学校组织的外语培训和考试: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申报国家使用的语种一致);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1年以上(含1年)。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审核教师申请研修的国别、学校(机构)及学科专业,科技处和社科处负责审核教师申请研修的课题项目,人事处、教务处和研究生处负责审核其他相关事项。
        (五)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审核结果呈交校外事领导小组,校外事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拟派人选。
        (六)对拟派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计划派出。
        (七)学校同意派出后,教师可自行联系国(境)外著名大学或研究院所,协商有关访学研修事宜;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所在学院也应积极为访学对象牵线搭桥。访学研修资格从学校同意派出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四、访学研修期限
访学研修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需要延期的,可向学校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
        五、访学研修经费
        (一)学校将按规定从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重点高校建设项目经费)中划出20%作为重点学科人才建设专项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所在学科推荐人选所需经费从中列支。建设期内,所在学科的人才建设经费结余由学校收回,统筹使用。
选派人员来自非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或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不足的,原则上由学校人才建设经费承担,总支出额度超过10万元人民币/人的,超出部分由所在学院承担。
        (二)经费支持项目包括教师研修费、签证费、往返旅费(限往返一趟的交通费)、住宿费、日常生活补贴费,其中住宿费、日常生活补贴费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商定。
        (三)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的延期阶段内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自理。
        (四)若教师获得邀请方的全额经费资助(不使用学校经费),可不占用学院名额,学校将在其回校后按邀请方资助费50%的标准给予其本人作为科研资助经费,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六、访学研修项目管理
        (一)选派人员出国(境)前应与学校签订《福建师范大学高层次创新人才赴国(境)外访学研修协议书》,严格履行按期回校服务的承诺。
        (二)选派人员出国(境)前,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学习外事规定等,明确派出目的,进行外事纪律和人身安全教育。
        (三)选派人员出国(境)期间,工资由学校代存,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办理,公积金按在岗人员办理,其它福利根据学校政策执行。
        (四)根据有关规定,出国(境)访学研修者需缴纳3万元保证金,待回校履约后退还。
        (五)选派人员回国时应由合作导师或研修机构给予签署课题(学术)鉴定,并填写《福建师范大学赴国(境)外访学研修成果登记表》,总结研修情况,在回校十天之内递交所在学院和人事处备案。
        (六)选派人员回校后,应追加在我校工作服务期限5年,违约者应按协议向学校交纳违约赔偿金和访学研修期间的各种费用。
        七、其他事项
        (一)学校鼓励教师与国(境)外重点高校和研究机构建立科研联系和学术交流,本暂行办法为学校高层次创新人才访学研修专项安排,不取代其他出国访学有关规定。
        (二)各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组织,严格按照规定,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积极推荐、选送符合条件的人选参加访学研修。
八、本暂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