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事项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20

闽师委综〔20158

各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已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并提交校党委七届二次全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5年3月11


福建师范大学党政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和依法治校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一支适应加快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需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20121114通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43号)、《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立志改革开放,在高水平大学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学校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熟悉高校教育管理,有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认真贯彻“师生所望就是工作所向”的要求,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五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

(二)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正科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正科级职务的,应当在副科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提任副科级职务的,应当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科员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或大学本专科毕业后在科员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提任正科级辅导员的,应当在副科级辅导员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提任副科级辅导员的,应当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辅导员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后在辅导员岗位工作四年以上。

(四)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担任学院行政正职和机关从事教学、科研、学科与学位点建设等管理的部门正职领导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应当经过党校(含校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或者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处级领导职务的,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八)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在五十五周岁以下;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在五十周岁以下;如确因工作需要突破年龄限制的,按规定报上级批准。提任共青团系统正科级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三十二周岁,提任共青团系统副科级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二十九周岁。

确因工作需要,选拔教学、科研等非行政管理岗位人员为科级干部的,应分别征求相关业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注重培养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四十五周岁以下优秀年轻干部一般应占全校处级干部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七条处、科级职务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岗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第八条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九条校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条初步建议向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校党委常委会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三条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依据拟任职位性质和要求确定,到会人数一般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一)民主推荐学校基层党组织和机关党政管理部门正、副职人选的,会议推荐由校领导、全校中层干部,部分校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校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由校领导和全体中层正职干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二)民主推荐教学、科研、教辅单位行政正职人选的,会议推荐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由本条第一款会议推荐相同范围的人员参加;二是由被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员工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由校领导,被推荐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班子成员、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工会主席、科级干部,各系(所、室、中心)负责人、党支部书记,校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三)民主推荐教学、科研、教辅单位行政副职人选的,会议推荐由被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员工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由被推荐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班子成员、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工会主席、科级干部,各系(所、室、中心)负责人、党支部书记,校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四)民主推荐教学、科研、教辅单位科级岗位人选的,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范围参照上述单位副职的个别谈话推荐范围。推荐工作在校党委组织部的指导下,由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持。

(五)民主推荐机关党政管理部门科级岗位人选的,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由机关党委负责人、委员,本单位全体人员以及其他需要的人员参加,人数一般不少于20人。推荐工作在校党委组织部的指导下,由机关党委主持。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应当熟悉、了解被推荐对象和所推荐岗位的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作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五条个人向校党委推荐干部人选的,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所推荐人选经校党委组织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列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第十六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十八条考察对象由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科级岗位的考察对象,由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会同行政主要负责人,根据第十六条要求提出初步建议人选,报校党委组织部汇总分析后,提交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九条处级岗位考察对象的考察工作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及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予以配合。科级岗位考察对象的考察工作由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校党委组织部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条在考察对象确定后、开始考察前,校党委组织部应书面征求校纪委意见。

第二十一条考察担任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学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其中,考察教学、科研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应当把深化改革、强化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推动高水平大学建设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考察机关党政管理部门和教辅机构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把执行政策、推动落实、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维护公平正义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服务师生、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考察担任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考察担任处级职务拟任人选,应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或机关党政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做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或机关党政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校党委组织部汇报,经校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校党委报告。其中,对于科级职务拟任人选,教学、科研、教辅单位的,由考察组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汇报,并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机关党政管理部门的,由考察组向机关党委汇报,并由机关党委会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提出任用建议方案,经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后向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三条考察的主要方法:

(一)个人述职。考察对象根据考察内容及相关要求,实事求是地总结个人任现职以来的情况,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有关情况。

(二)征求意见和民主测评。在参与个别谈话人员中发放征求意见表和民主测评表,填写相关表格。

(三)个别谈话。个别谈话时至少要有两名以上考察组成员参加,并做好谈话原始记录。

(四)实地走访。根据考察对象的工作总结,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实地走访其工作场所。

(五)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考察组根据需要,查阅考察对象的个人档案、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工作资料等有关资料。

(六)同考察对象面谈。考察组与考察对象面谈,有针对性地了解考察对象的理论素养、工作思路、知识结构、个性特征以及自我认识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等方面的情况。面谈时,考察组全体成员参加。

(七)专项调查和延伸考察。对师生反映的问题特别是影响考察对象任职的重要问题,应在考察工作中重点了解或作专项调查。一时未能核实的,不能简单下结论,应如实报告。对于交流任职不满两年的,应延伸到其前一个任职单位进行考察了解。

第二十四条考察时要注意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教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应有广泛的代表性。

(一)提任处级领导职务,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为教学、科研、教辅机构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所在单位党政班子成员,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工会主席,科级干部,各系(所、室、中心)负责人、党支部书记,校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为机关党政管理部门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分管校领导,机关党委负责人、委员,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员工,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人数一般不少于20人。

(二)提任科级职务,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为教学、科研、教辅机构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所在单位党政班子成员,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工会主席,科级干部,各系(所、室、中心)负责人、党支部书记,部分校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为机关党政管理部门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机关党委负责人、委员,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员工,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

(三)考察对象为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的,还应听取校党委统战部、考察对象所在党派校内基层组织或者无党派人士联谊会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校党委组织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校纪委的意见。对拟提任处级职位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未报告过个人有关事项的考察对象,考察中应先由其本人填报个人有关事项。要查阅个人档案,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的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进行核对。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考察工作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主要特长和为人处事的主要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负责考察工作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做好保密工作,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二十八条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应及时把考察对象的工作总结、征求意见表和民主测评表、个别谈话记录、民主推荐材料及综合评价材料等与考察工作有关的材料,整理后交校党委组织部归档。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在相关范围内充分酝酿。

根据拟任岗位的实际情况,分别征求分管校领导、有关单位的意见。征求意见后,应在校党委书记、校长、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提出拟任人选,提交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除领导班子换届、机构改革外,校党委常委会一次集中研究处级领导干部一般不超过处级领导职数核定数的15%

对拟破格提拔的处级干部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省委教育工委、省委组织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有关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者校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三条提任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实行票决制。提任正处级领导干部的,采取校党委常委会提名、校党委全委会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由校党委常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引进优秀人才或经选举拟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可由校党委常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三十四条需要报上级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和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规定及时报上级审批或备案。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校党群系统的干部职务实行选任制或委任制,行政系统的干部职务实行聘任制或委任制。

党群系统处级干部任免文由校党委书记签发,行政系统处级干部任免文由校长签发。

党群系统科级干部任免由校党委组织部发文,行政系统科级干部任免由校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联合发文,组织部长签发。

第三十六条实行任前公示制度。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在校党委常委会提名后,应当在校内进行公示;在校党委全委会表决通过后,应当进行任职前公示。提任副处级及科级职务的,在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校党委组织部在综合校纪委等意见基础上,向校党委提交书面《公示情况报告》。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七条实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处级领导干部,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安排脱产学习、借调等任务。因工伤、产假等特殊原因离岗超过半年的,可适当延长试用期。

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提前结束试用任期,免除试任职务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之前与提任之后的职务名称没有变化、且提任之前职务的任职已超过一年的,不再实行试用期。

第三十八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自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共青团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聘任制双肩挑”干部管理

第四十条为满足学校事业不断发展的要求,保证学校工作的正常开展,允许从非教育管理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聘部分优秀同志到教学、科研、教辅单位领导岗位从事管理工作。这些人员称为“聘任制双肩挑”干部。

第四十一条 “聘任制双肩挑”干部应具备本规定第四条的基本条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一般具有下列职务之一任职经历:

(一)担任过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或党支部书记职务;

(二)担任过系(所、室、中心)等负责人职务;

(三)担任过基层工会负责人职务;

(四)担任过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联谊会或统战团体负责人职务。

第四十二条 “聘任制双肩挑”干部不确定行政级别。其选聘、提任工作和任期管理办法及其他事宜参照本规定其他条款执行。

第四十三条因工作需要,在具备领导干部基本条件基础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制双肩挑”干部,可提任为副处级干部;已受聘教学、教辅等单位行政正职、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双肩挑”干部,可以提任为正处级干部。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四条竞争性选拔干部主要有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两种方式。开展竞争性选拔干部要坚持从学校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方式。不能把竞争性选拔作为选拔干部的唯一方式。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学校内部进行。一般情况下,职位出现空缺且本校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人才或调整结构需要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职位出现空缺,本校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时,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第四十五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同一时期、同一层次、同类岗位的资格条件应相对一致。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省委教育工委、省委组织部审核同意。

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参加竞争性选拔。不得在职务层次、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参加竞争性选拔。

第四十六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校党委组织部具体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校党委根据学校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提出启动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的意见;

(二)校党委组织部根据校党委意见,提出初步建议,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经校党委研究后,形成工作方案;

(三)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者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

(六)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七)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八)履行任职手续。

第四十七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重点检测人选的综合素质、实践能力、适岗程度,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竞争上岗可以先在校内进行民主推荐,根据人选综合素质确定一定比例的人选进行笔试面试,或直接进行面试。

同类别、同职务层次的竞争性选拔,原则上采用相同的考试测评方式。考试试题将委托省领导人才考试中心、省公务员考试中心等校外相关单位或专家进行命题。

考察、讨论决定等环节工作均按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章任期、交流、回避及职级调整

第四十八条处级干部每个任期为四年,科级干部每个任期为三年。任期内职位变动或由副职提任正职的,任期由新任职位、职级算起。

由专任教学科研人员担任的处级干部(“双肩挑”干部)在同一岗位、同一职级上任职满一个任期,由学校进行考核、测评,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可继续任职;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原任职务自然免除,原则上回原单位继续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并可安排一个学期的学术假。

第四十九条实行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一)轮岗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轮岗交流的;在同一个职位或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轮岗交流的。

(二)专职党务行政处级干部在同一岗位同一职级任满八年后应当进行轮岗交流。

(三)除业务性较强的科级岗位外,其余岗位的科级干部任满六年后应当有计划安排轮岗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

(四)经历单一或缺少学院工作、艰苦岗位工作经历的优秀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到学院、艰苦岗位、复杂环境岗位工作。

(五)加强教学单位与机关党政管理部门、教辅单位之间,不同教学单位之间、不同机关党政管理部门、教辅单位之间的干部交流。

第五十条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基层单位中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五十一条校党委及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上述回避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上述回避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五十二条离六十周岁不满一个任期的“双肩挑”处级干部不再占用相应的行政职级与职数,享受与原职级同等的校内待遇。

离退休年龄不满一个任期的专职党务行政处级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至组织员、纪检员、监察员、统战员、督查员等职位。

第五十三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求,积极探索完善依据德才表现和工作实际调整职员职级的相关制度规定。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和降职

第五十四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在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或不合格票超过三分之一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五条实行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按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因公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校党委组织部。校党委组织部按干部任免有关程序办理,并在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校党委根据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较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实行干部降职制度。在干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七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处、科级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任。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决定的干部,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九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的事项,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形,按照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省委《关于深入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的监督。教职员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

第六十一条实行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六十二条正处级(含主持工作或具有经费审批权的副处级)干部,任职一年以上,必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含届中和离任)。

第十三章

第六十三条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一定比例的处级后备干部,并根据不同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培养,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十五条福清分校,附属中学等附属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由校党委授权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20115月印发的《福建师范大学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同时废止。在中央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作出专门规定后,学校将按照上级精神及时修订本规定。

 

 

 

  

福建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2015年3月13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