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

关于高级专家申请延长退休年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23

师大人〔2016〕121号

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人退发[1990]5号、组通字〔2015〕14号、闽师人〔2015〕12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校办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已达到或将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达到六十周岁且符合延长退休年龄条件的高级专家(不含根据闽师人〔2013〕54号文第七条“临近退休人员的聘用”规定受聘的),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且本人自愿的,向所在单位申请延长退休年龄,填写《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申请表》(人事处网页“下载中心”下载,下同),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各单位汇总后于6月15日前送交人事处劳动工资福利科。

二、根据组通字〔2015〕14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我校处级女干部和受聘高级职务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前无需办理延长退休申请手续。处级女干部和受聘高级职务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申请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的,需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提交《处级女干部、女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申请表》。

三、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在延长退休期间,必须按照岗位职责参加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将不再延长退休年龄;若本人不愿继续延长退休年龄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聘用合同自然终止。在2015-2016学年度病假累计超过30天者,其延长退休年龄申请从严掌握。

四、逾期未提交延长退休年龄申请的高级专家,在2016年6月达到或超过六十周岁的,将于2016年6月办理退休手续;在2017年6月30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将于达到六十周岁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

五、在延长退休期间,如国家或学校出台新的退休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申请表2016.doc

      2. 处级女干部、女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申请表2016.doc

                                人事处

                                201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