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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2010—2012年闽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2-08

 

闽师人〔2010〕61号
各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2010-2012年闽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细则》经2010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福建师范大学2010-2012年闽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2010-2012年闽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教高〔2010〕57号)精神,推进我校加快引进、培养和造就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提高我校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闽江学者包括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聘任范围包括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闽江学者原则上应面向海外,优先选聘为海西建设及产业发展关键和重点领域服务的相关学科优秀人才,特别是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服务的优秀人才,鼓励支持从台湾引进为闽台产业对接服务的高层次创新人才。
第三条 闽江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专家评审、择优聘任、合同管理,实现设岗、选人和做事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 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的招聘、推荐、申报、聘任和考核工作由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校人事处具体负责,相关学院、部处予以配合。
第五条 闽江学者特聘教授科研配套经费,由校人事处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实验室的建设、人员配备、教学科研及在岗期间的工作与生活的管理,由所在学院负责。
第六条 2010-2012年,学校计划招聘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10-15名,聘期为三年,聘期内享受闽江学者奖金。
 
第二章 设岗学科
第七条  闽江学者岗位设置必须与实施“高校服务海西六大工程”有关项目建设相结合,与重点建设高等学校建设相结合,与重点学科建设相结合,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相结合。
第八条 闽江学者在省级重点学科中设岗聘任。结合学科建设规划设置,应具体明确本岗位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研究任务和预期取得的重大标志性成果。讲座教授原则上在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领域聘任。
第九条 特聘教授岗位职责
1.为本科生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2.聘期内以福建师范大学为第一主持单位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福建省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技术领域攻关;以福建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独立撰写或以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身份发表或出版高水平学术论著或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3.正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计划,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4.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一支创新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
5.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活动与学术交流,聘期内至少组织1次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国际会议,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发展方向和动态,提升本学科领域的学术水平;
6.积极引荐海内外优秀人才。
第十条 讲座教授岗位职责
1.为本科生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系列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2.聘期内以福建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独立撰写或以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身份发表高水平学术论著;
3.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咨询建议,促进本学科跟踪国际国内学术前沿;
4.积极组建或参与组建一支具有相当国家级或省部级先进水平的创新团队,指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为受聘学科在学术骨干的选拔、引进、培养和使用等方面提供咨询意见,并指导、帮助所在学科优秀骨干教师出高水平成果;
5.积极推进本学科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协助组织国际会议,提高本学科国际、国内竞争能力;
6.积极引荐海外优秀人才。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十一条  特聘教授招聘条件
1.关心支持海西建设,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
2.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自然科学类原则上45周岁以下,人文社会科学类原则上50周岁以下,特别突出和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3.国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担任教授或相应职位;
4.承担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5.学术造诣高,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6.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能力;
7.具有团结协作、拼搏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能带领一支创新团队协同攻关;
8.保证聘期内每年在学校工作累计达9个月以上;
9.具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经历的可直接招聘。
第十二条  讲座教授招聘条件
1.关心支持海西建设,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
2.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国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为高水平大学的知名教授;
3.学术造诣高,在国际国内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取得国际国内公认的较大成就;
4.保证每年能在学校一般工作3个月以上,因特殊原因,最少不得低于2个月;
5.具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经历的可直接招聘。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三条  招聘程序
1.公布招聘岗位和条件,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
2.应聘者填写《闽江学者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候选人申请表》,向学校递交《申请表》及相关支撑材料。 
3.招聘岗位所在单位召开教授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会议,严格按照招聘条件对应聘者履行岗位职责及完成岗位任期目标的能力和水平进行评议,并投票表决,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将拟推荐人选报送学校。
4.学校对拟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并请3名以上国内外著名同行专家进行评审,属于自然科学领域的,聘请的评审专家中至少有一名院士。
凡半数以上评审专家认定不符合招聘条件或不予推荐的,不再进入下一道程序。
5.校学术委员会对拟推荐人选进行评议,对评议通过的拟推荐人选,经校党委常委会确定后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
第十四条 聘任程序
1.省教育厅、财政厅对学校申报的闽江学者招聘人选委托福建省高等教育发展咨询委员会评议。省教育厅、财政厅对评议通过的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两周。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由省教育厅、财政厅正式公布。
2.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复后,学校与聘用人选签订聘任合同及工作任务书,并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由省教育厅、财政厅授予闽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证书。
第十五条 招聘具有长江学者经历的闽江学者由学校推荐,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备案后聘任,不再另行参加评审。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六条  工作条件
1.学校以项目形式为聘任的特聘教授提供配套的科研经费,三年内自然科学类特聘教授不低于2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不低于50万元。
2.聘期内,招聘岗位所在单位为特聘教授提供必须的实验用房、办公室和仪器设备,并配备学术梯队和工作助手,为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开展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科研条件。
第十七条 生活条件及待遇
1.特聘教授奖金每人每年10万元人民币,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讲座教授奖金每人每月1.5万元人民币,按实际工作月支付。对受聘的闽江学者聘期内符合闽委办〔2010〕2号有关规定的,可享受闽委办〔2010〕2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闽江学者奖金。
2.校外招聘的特聘教授,若人事关系转入并全职在我校工作的,根据学校引进人才有关办法,提供60-100万元的安家费和购房补贴,并协助安排配偶工作和未成年子女入学,具体按双方协商签订的协议执行。讲授教授在校工作期间安排学校公寓住房。
第十八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在聘期内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取得成就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获得有关产权收益。
第十九条  学校支持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申请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并根据项目需要组建创新团队。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与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通过签订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的办法明确聘任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实行聘期目标管理。每年12月底招聘岗位所在单位应将本单位聘任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和履职情况向校人事处进行书面总结,由校人事处向省教育厅、财政厅进行书面报告。聘期结束时,招聘岗位所在单位应根据签订的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对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的履职情况和工作绩效进行评估,聘期考核情况报校人事处审核后由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评估结论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招聘岗位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省教育厅组织的有关专家对特聘教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的检查与评估工作。对评估考核不合格或聘期内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工作的受聘人员,招聘岗位所在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报校人事处,由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于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的特聘教授,一经查实,省教育厅、财政厅将撤销其闽江学者称号,学校将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特聘教授奖金和科研配套经费,并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三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触犯刑律,或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省教育厅、财政厅将撤销其闽江学者称号,学校将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特聘教授奖金和科研配套经费,并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四条 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一般不得担任学校实质性领导职务(包括校级领导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调离受聘岗位。对因特殊原因担任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的特聘教授,学校停发其特聘教授奖金。
第二十五条 聘任期满,聘任合同自动解除。对于在聘期内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的优秀拔尖人才,可申请续聘。
第二十六条  对于聘期结束后取得突出成绩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省教育厅、财政厅将授予“荣誉闽江学者”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