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

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开展教职工2011—2012学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6-04

 

各单位:

为做好我校教职工20112012学年度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126月在编在职的教职工均须参加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同时担任党政管理干部职务或辅导员的,除要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外,还要进行岗位履职情况考核,其中受聘科级及以上管理岗位的人员,由党委组织部另行规定考核办法,担任辅导员(含各学院团委书记)的由学生工作部(处)另行规定考核办法。请各单位认真审核本单位实际考核人员和名单,以及不参加考核人员和名单,以确保考核人员基数的准确性。

以下几类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触犯刑律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期内的人员;

(二)因病、事假(不含法定产假)或落聘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及以上的人员;

(三)待聘人员。

二、考核内容

依据《福建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福建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职责(试行)》要求,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廉等5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价,重点考核受聘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

三、考核等次

(一) “德”方面的考核等次分为“达到基本要求”和“达不到基本要求”两个档次,各单位在对个人思想政治表现相关内容考核的基础上对“德”方面进行评价。

(二) 考核综合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各单位可根据考核对象的综合情况确定考核结果,其中优秀档次的比例不超过参加考核人数的20%(各学院担任全日制本专科专职辅导员考核办法由学工部另行规定,考核人数不作为各单位测算考核优秀比例的基数),要严格按标准、条件确定优秀等次人选,不搞照顾,做到宁缺毋滥。同时,应兼顾各职务、各系列、各层次的优秀人数比例。

各个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业绩显著。

合格: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岗位纪律,较好履行岗位职责,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成效明显。

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基本完成岗位职责,工作质量和效率一般,缺乏积极性、主动性;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且工作成效一般。对于少数不能完全达到“合格”标准,又不宜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可以定为“基本合格”。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违纪或有重大差错与事故,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1.受到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2.连续2年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人员,本年度仍未有改进的;

3.未经学校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含进修、学习期满擅自不归者)

4.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发生严重直接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5.违法乱纪,受到公安部门治安拘留及以上处罚的;

6.缺乏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不服从组织分配,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7.教学科研岗位的在聘人员,无特殊情况在考核年度内本人实际完成的业绩低于学院规定的基本业绩要求的;

8.在申报评奖、职称晋升、鉴定材料、论文发表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

9.出现二级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者;

10.在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中,职业道德败坏,影响恶劣者;

11.违反国家或省《计划生育条例》的;

1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

13.其他可以认定为不合格的情况。

四、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各单位要成立考核工作小组,加强学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在考核中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工会的作用。

(二)考核的工作时间安排:

1.65日—625开展考核。

2.6月30前汇总上报考核材料。

3.对于个人考核表在规定时间内无故未交者,将作不定等次处理。

4.各单位要严格按以上时间安排做好考核,不得延误,逾期影响职称评审、工资定级、校内津贴兑现的,由相关单位自行负责。

(三)考核方法:

1.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办法,使年度考核既能保证质量又简便易行。

2.坚持领导与群众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做好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工作。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要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和评议。

3.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平时考核情况作为被考核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基本程序:

1.个人小结、述职;

2.民主评议(教学人员含学生测评);

3.被考核人的直接领导在参考评议结果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4.考核工作小组对被考核人的直接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5.单位负责人根据考核工作小组提出的考核意见,经全面综合平衡后,集体研究确定被考核人员的最终考核等次;

6.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要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以上;

7.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8.各单位将本单位考核结果及个人考核表报送人事处;

9.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年度考试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10.被考核人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本单位考核工作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工作小组应在接到申请复核之日起5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被考核人员如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校人事处或监察处提出申诉。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五)考核应填写的表格:

1.被考核人填写考核表,要求一式2份(校档案馆人事档案室存个人档案1份,所在单位留存1份),填写考核表要求用蓝黑墨水或炭素墨水书写,一律用16K纸并双面打印。考核表到人事处专业技术干部科(旗山校区校部办公楼602室)领取,考核表电子版可登录人事处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2.考核单位应填写个人考核表中由组织及负责人填写的内容以及《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汇总呈报表》、《被考核人简明情况登记表》和《未考核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以上表格通过人事综合信息系统填报并打印,具体操作手册请到人事处网站下载中心自行下载;联系人曹裕虎,联系电话22867358)各一式2份(校人事处存1份,填报单位存1份)。

五、对几种人员考核问题的说明

(一)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试用期内,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正式聘任或延长试用期的依据;试用期满转正定级的当年按正常情况参加考核;

(二)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当年无违法违纪的,原则上可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调任、转任的人员,由现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转任前的有关工作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四)挂职锻炼的人员,由所在挂职单位对其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情况确定考核等次;挂职锻炼时间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五)单位同意外出学习、培训、借用的人员,仍由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和工作的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借用单位提供;

(六)对于校内借用或由学校安排工作尚未转移人事关系的人员,由现工作岗位的分管单位代为考核,其借用之前的情况(在年度考核时间内)由原所在单位提供;

(七)受行政处分的人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限内,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

(八)受党纪处分人员按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闽委组〔1998〕通字044号)处理;

(九)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十)受到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仍保留公职的,不列入考核对象,不填写年度考核表,由本人对年度监管情况做出书面总结,作为处罚期满工作安排及确定职级待遇的依据;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期满分配正式工作的,当年度不列入考核对象,第二年可参加考核并确定等次;

(十一) 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可以补定等次。

六、考核结果的应用

考核结果作为晋级、晋职、调资、奖惩、校内津贴发放的主要依据。

 

(一)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依照国家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各项奖金;

2.具有续聘和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聘或晋升行政、专业技术职务和工人技术等级。

(二) 年度考核被确定基本合格等次的年度,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和发放该年度年终奖金,也不能作为聘任年限累加计算。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和发放该年度年终奖金;

2.给予批评教育,并安排相应的培训,必要时可调整岗位;

3.暂缓一年晋升职务,且该年度不能作为聘任年限累加计算;

4.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低聘或解聘。对于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工作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可报请学校予以辞退。

七、工作要求

学年度考核是推进科学管理、提高组织效能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在总结以往年度考核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根据岗位的实际需要,细化科学合理的考核要素及其标准,实事求是地反映本单位教职工的工作实绩,使学年度考核工作发挥弘扬正气、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优化队伍、促进成长的导向作用。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凡因此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将根据情节严肃追究相应的责任。

八、福清分校、协和学院、闽南科技学院、附中、附小及集体所有制工人的考核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