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

关于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处级女干部申请延长退休年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5-18

 

                     师大人〔2012135

各单位:

现将办理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处级女干部延长退休年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人退发[1990]5号、闽师人[2005]12号文件规定,对于已达到或将于20137月之前达到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符合延长退休年龄条件并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含根据闽师人200960号文第六点“临近退休人员的聘用”规定受聘的),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且本人自愿的,向所在单位申请延长退休年龄,填写《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申请表》(人事处网页可下载,下同),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各单位汇总于611日前送交人事处。

二、根据中组部通字[1992]22号、省委组织部闽委组[1994]通字028号、闽师人[2005]12号文件规定,对于年龄已满或将于20137月之前满55周岁的女性处级干部,凡确因工作需要、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且本人自愿的,填写《处级女干部延长退休年龄申请表》,由各单位汇总于611日前送交校党委组织部。

三、既受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又是处级干部的女性工作人员,需分别提交《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申请表》和《处级女干部延长退休年龄申请表》。

四、延长退休人员在延长退休期间,必须按照岗位职责参加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将不再延长退休年龄;若本人不愿继续延长退休年龄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聘用合同自然终止。在2011-2012学年度延长退休年龄期间病假累计超过30天者,其延长退休年龄从严掌握。

   

附:1.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申请表doc.doc

    2.处级女干部延长退休年龄申请表doc.doc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