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八章 学生差旅费”内容的修订已于2017年10月16日经校财经工作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务处
2017年10月26日
“第八章 学生差旅费”内容修订结果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比赛、社会实践、调查、会议等出差(下同)可乘火车硬座、轮船三等舱、高铁(动车)二等座和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如遇特殊情况,经经费审批领导批准后可乘坐火车硬席卧铺、轮船二等舱。学生出差乘坐飞机等相关费用不予报销,按出差直线城市间交通费报销。
第二十五条 学生出差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经济便捷的住宿地点。
学生住宿费开支在下列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使用科研经费报销的,参照差旅费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使用非科研经费报销的,参照差旅费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的60%;使用非科研经费报销且住宿学生性别逢单,可参照差旅费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
学生出差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按照其他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发放。
学生出差超过15天的,一律不予报销(学生实习及社会实践差旅费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