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大研〔2019〕64号
各学院:
为推动学校研究生教育国际化进程,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好研究生出国(境)访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对象
学制年限内的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和特别优秀的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已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和正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
二、申请条件
1.访学目的应与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相关,且具有较强的学科前沿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
2.访学单位应是国(境)外著名大学或科研机构。
3.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学习勤奋,成绩优秀,科研潜力大,成果突出。
4.具有较强的外语读写听说能力,符合访学国家和访学单位的相关语言要求。
5.访学时间一般3到12个月。
三、资助经费
经费从各相关学院学科建设经费开支,主要用于研究生访学期间所发生的差旅费(含国际国内)、签证费、医疗保险费、生活费以及住宿费(标准参阅附件)等。学校将筹措资金根据各学院派出研究生人数和所需经费按一定的比例给予补贴。
四、工作程序
请相关学院应按照不低于学校的要求,结合学科实际制定访学工作办法,明确选拔要求、资助标准、经费使用和选拔程序等具体事宜,对外公布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院网站将链接相关学院的工作办法。学院每年应根据工作办法,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选拔资助对象,并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访学管理
访学研究生的管理按照《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外出访学管理规定(修订)》(闽师研〔2013〕32号)执行。
附件: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访学资助参考标准
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2019年10月24日
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出国(境)访学资助参考标准
实际访学时间 | 资助上限(人民币) | 备注 |
6个月 | 6.00万元 | |
7个月 | 6.65万元 | |
8个月 | 7.30万元 | |
9个月 | 7.95万元 | |
10个月 | 8.60万元 | |
11个月 | 9.25万元 | |
12个月 | 10万元 |
注:1.资助在限额内冲账报销,含签证费、往返旅费和基本生活学习费用;
2.冲账报销时请随附《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外出访学考核表》;
3.基本生活学习费用包干使用,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零用费等,每人每月标准如下:美洲、欧洲、大洋洲国家及新加坡6500元人民币,日本、香港6100元人民币,台湾43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