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
攻读硕士研究生接收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接收工作,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招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接收名额
各学院接收校内、外推免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学院拟招生人数的50%,个别推免生生源充足的学院可适当提高比例。各招生专业(有工作年限要求的专业除外)在留有一定名额用于招收统考生的基础上,均可接收推免生,其接收推免生的人数由各学院自定。
二、接收对象和条件
我校可接收取得推免生资格且符合教育部规定体检标准的校内外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各学院可根据需要提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其他要求。
三、接收程序
(一)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推免生接收工作的领导、协调和决策机构。
(二)各学院应成立推免生接收工作小组,落实集体议事和集体决策制度,指导本学院推免生的接收工作。工作小组由学院相关党政领导、学位点负责人、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辅导员)等组成。
(三)学院根据实际确定接收推免生专业、接收名额和相关要求,经学校汇总并审核合格后,统一对外公布年度接收推免生招生专业目录。
(四)学院按照本办法制订学院接收推免生工作具体办法、年度接收工作方案和复试录取办法。复试录取办法可参照《福建师范大学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录取办法》制订。上述内容须在接收工作启动前经学校审核备案后对外公布。
(五)学院根据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下称“研招网”)考生的报考情况,对考生进行审核,在研招网上通知审核合格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复试。
(六)学院组织复试,并在研招网上向复试合格的考生发待录取通知,根据考生网上确认情况确定并公布拟接收名单。
(七)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拟接收名单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考生由学校统一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考生,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合格后正式取得我校拟录取资格。
(八)各学院一般应为拟录取的推免生指定硕士生导师,尽可能为推免生提前进行硕士学习规划创造条件。
(九)拟录取的推免生在硕士研究生入学报到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四、工作要求
(一)各学院要积极宣传学科、专业建设成果,以及研究生教育有关政策,积极为接收校内外推免生创造条件。鼓励各学院加强交流,接收不同推荐单位和学科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各学院要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工作,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和年度研究生招生文件精神,做好接收名额、接收条件、复试录取办法、拟录取推免生名单(含姓名、复试成绩等)、咨询申诉渠道等推免招生重要信息的公开工作。
(三)各学院是推免生接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开展接收工作要切实遵守推免政策,规范工作程序。凡违反政策开展的录取工作,以及进行的相关承诺,一律无效。学校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推免生接收工作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未按相关政策要求开展推免生接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在推免生接收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考生,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复试和录取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推荐学校和有关部门。
五、其他事项
(一)推免生接收工作其他事宜详见我校年度接收工作通知。
(二)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福建师范大学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闽师研〔20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