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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17

转发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

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的通知

闽纪发〔20138

各市、县(区)纪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纪工委,省直纪工委,省直各单位纪检组(纪委):

现将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中纪发〔201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认真学习贯彻。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断巩固纠正“四风”成果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学习,作出安排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带好头、作表率。要把贯彻《通知》要求与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与落实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与坚决刹住公款吃喝、奢侈浪费、公车私用等要求结合起来,在深化中坚持,在坚持中深化,以优良党风政风带动民风社风,过一个欢乐祥和、风清气正的“两节”。

二要严明纪律要求。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必须严格遵守《通知》规定,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海鲜、土特产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三要强化执纪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执纪监督,与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认真受理信访举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要快查快办,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严格责任追究,对典型问题要予以通报曝光。

                                                    中共福建省纪委

                                                        20131125


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

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

中纪发〔2013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

元旦、春节将至,遵照中央指示,要继续落实好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节日期间,公款赠送节礼现象普遍,不正之风易发多发,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现提出如下纪律要求: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执纪监督,对违纪行为快查快办,严格责任追究,及时通报曝光。深入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必须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不断巩固纠正“四风”成果。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勤俭节约、移风易俗,以优良党风政风带动民风社风,过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佳节。

中共中央纪委

2013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