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转发福建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关于执行《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师财〔2014〕20号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因公短期出国(境)培训,福建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于今年3月31日转发了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发的《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并做补充规定。现将《福建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闽财外〔2014〕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
2014年6月6日
福建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外〔2014〕11号
省直各部门,各设区市财政局、人社局、公务员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公务员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因公短期出国(境)培训(以下简称出国培训)费用管理,现将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发的《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部门、单位年度因公出国经费预算中包含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应在年度因公出国经费预算内,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科学统筹安排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培训团组。
二、组团单位和参训人员派出单位执行培训团组任务和预算内部审批时,应根据培训费用来源渠道选择相应的审批意见表(详见附件2、附件3),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经费预算先行审核和团组任务审批手续。
三、出国培训团组需在国内开展预培训和培训总结所发生的费用,参照我省培训费相关规定执行。
四、为适时掌握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执行和费用使用情况,各部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出国培训管理、外事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省直各部门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省外事办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外〔2014〕3号)规定,在报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执行情况表》时,增加报送因公短期出国(境)培训费用使用情况相关内容。
五、福建省财政厅、省人事局、省外办关于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 财政部〈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闽财外〔1994〕69号)自2014年4月1日起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