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师办〔2018〕35号
各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办法》《福建师范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第10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
2018年6月26日
福建师范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工作,促进完善内部控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资源绩效,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福建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政府令2013年第129号),福建省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审计厅《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监督暂行办法》(闽教发〔2009〕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二级单位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学校审计处根据工程规模与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工程管理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委托费用按照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学校审计处对委托中介机构的审计业务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建立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制度。建设工程投资评审是指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对建设标准、投资计划、设计概算等进行评审。目的是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加强造价管理,以投资计划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预算。学校依托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或后勤工作领导小组等专门工作小组,对建设工程投资进行评审工作。
第五条 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预算(除突发性应急抢修)、竣工结算项目均需报学校审计处,由审计处组织审计,未经审计,学校财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结算手续。送审起点金额五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学校审计处可以进行抽审。
第二章 管理审计内容
第六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招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经济管理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审查、确认和评价。学校审计处根据建设工程实际和审计工作需要,可以对上述全部内容进行审计,也可以选取部分内容实施审计。
第七条内部控制审计是对建设工程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一)对建设工程归口管理情况、管理岗位设置与职责情况等进行审计;
(二)对建设工程立项、设计、招标、施工、竣工等各阶段履行基本程序、执行有关政策等业务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建设工程预算和付款控制等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八条对投资立项过程的规范性进行审查与评价,其内容包括:
(一)审查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建设标准、投资计划等在按程序报批立项前是否经学校专门工作小组进行投资评审,重大投资项目是否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学校党委常委会议的审议批准;
(二)审查建设项目立项论证的相关会议纪要、项目建议书、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等资料是否齐全;
(三)审查项目投资估算是否科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第九条对勘察、设计业务管理活动的规范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其内容包括:
(一)审查委托勘察、设计的招标(或采购)和合同签订资料,审核工程管理部门关于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是否组织设计图纸的会审和优化,图纸设计深度是否达到要求;
(二)审查设计图纸是否通过相关部门或机构的审核;
(三)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是否经学校专门工作小组审定。
第十条对工程招标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监督和评价,其内容包括:
(一)审查监督工程招标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
(二)审查招标文件、答疑文件等资料是否规范,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付款、价款调整、变更洽商、结算方式、索赔条款、质量、工期、维保等内容是否完整、清晰、严谨。审查在社会平台招标项目是否经过备案;
(三)审查工程量清单是否按照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编制,编制人是否有相应资质;
(四)审查招标控制价是否合理,编制综合单价、暂估价、暂列金额、费用计取等要素,是否符合现行的预算定额、市场信息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五)审查开标、评标程序是否合规,开评、评标过程文件是否完备,评标程序是否公开、公正,中标程序及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第十一条审查签约合同价与中标价是否一致,合同实质性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的内容一致,合同签订时间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的期间内完成。
第十二条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查、监督和评价,其内容包括:
(一)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事项。审查是否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支付,支付签认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二)洽商变更事项。审查洽商变更是否按程序报批,洽商变更的签证是否有效,涉及设计变更,审查内容包括设计人员对设计变更的签章及设计单位的法人章,签认文件是否规范;
(三)施工签证事项。审查施工签证是否按程序报批,签证事项的签证是否及时、有效,签认文件是否规范;
(四)索赔事项。审查索赔程序是否按合同约定履行,索赔事项的签认是否及时、有效,责任划分是否清楚,签认文件是否规范;
(五)隐蔽工程。审查隐蔽工程是否具有及时、有效的书面签认和影像资料。
第十三条审查竣工验收程序是否合规、竣工资料是否齐全。审查经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的竣工结算书,所涉及的签证资料是否真实有效,结算方式是否按合同约定执行,是否存在超概预算的情况。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预算、竣工结算审计需提供的资料详见附件。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及增项增量,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通过,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提出设计变更及增项增量。但因技术、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增项增量)的,由工程管理部门签署确认后,提交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或学校后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属于基建工程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备案或报批。由此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学校下达的年度建设工程预算中调剂解决。
(一)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10万元以内,由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或学校后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由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或学校后勤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学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二)增加投资累计达到工程项目中标金额5万元以内,由工程管理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增加投资累计达到工程项目中标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上,由工程管理部门提交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或学校后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符合前款备案或报批规定的却未经备案或报批程序的,学校审计处不予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
(一)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委托兼职审计人员审计;
(二)工程造价在20万元至200万元的工程项目,委托兼职审计人员或造价咨询公司审计;
(三)工程造价200万元(含200万元)至30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委托一家造价咨询公司审计;
(四)工程造价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工程预算审核由审计处会同监察部门共同确定一家造价咨询公司并委托审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由审计处会同监察部门确定两家造价咨询公司并委托审计。
造价咨询公司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选定。
第十七条 委托审计费用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基本建设成本。送审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工程结算项目的审计核减金额超过送审金额5%(含5%)的工程项目,按与施工单位事先约定,其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送审金额100万以上工程结算项目的审计核减金额超过送审金额5%(含5%)的工程项目,按与施工单位事先约定,其超出部分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对报送委托的工程预(结)算审计,审计处在收到齐全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含3个工作日)送交兼职审计人员或造价咨询公司,审计处收到兼职审计人员或造价咨询公司初审报告3个工作日内(含3个工作日)向委托单位出具审计征求意见书。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就审核后的意见征求委托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意见,形成审计结论。
委托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接到审计意见书10个工作日内(含10个工作日),提出对审计结论的意见,对审计结论无异议的,委托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预(结)算审计征求意见表”上签章确认。
委托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接到审计意见书后,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作无异议。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与委托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审计意见方面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时,或审计人员认为必要时,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之后增列说明予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出具“审计意见”时,应附送审计说明及审核书,注明工程项目核增或核减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工程审核结束后,审计处将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福建师范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闽师办〔2016〕32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师范大学建设工程预(结)算审计需提供的资料
附件
福建师范大学建设工程预(结)算审计需提供的资料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核工作,委托单位及建设单位须按下列规定送递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一、修缮工程项目
(一)修缮工程预算送审资料
1.审计委托书
2.工程施工图
3.工程预算书
4.其他与预算审核有关的资料
注:为招投标编制清单及控制价的项目需为主材提供三个备选品牌
(二)修缮工程竣工结算送审资料
1.审计委托书
2.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3.工程招、投标文件
4.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资料(监理或业主派出的现场代表签字)
5.工程监理报告和质检部门鉴定报告(如有委托监理)
6.工程竣工图
7.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8.工程结算书及计算式
9.工程结算承诺书
10、工程结算所需的其他资料
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一)基本建设工程预算送审资料
1.审计委托书
2.计委立项批文或领导批示文件
3.概算文件和批概调概文件
4.建筑工程施工图及批准文件
5.建设工程预算书
6.设备投资预算
7.工程量计算及套价软盘
8.钢筋用量表
9.工料分析表
10.地质勘查报告
11.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算及计算依据
12.其他与预算审核有关的资料
注:为招投标编制清单及控制价的项目需为主材提供三个备选品牌
(二)基本建设工程结算送审资料
1.审计委托书
2.计委的立项批文及概预算文件
3.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4.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劳保卡
5.施工图批准文件
6.工程招、投标文件
7.图纸会审纪要及施工组织设计
8.开工报告
9.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资料
10.设计变更及批复文件
11.工程监理报告和质检部门鉴定报告
12.工程竣工图
13.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14.工程结算书及计算式(含软盘)
15. 有关材料设备供应情况证明
16. 钢筋用量表及工料分析表
17. 工程结算承诺书
18. 工程结算所需的其他资料
福建师范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 号)以及《福建省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暂行)》(闽财教〔2013〕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及项目委托单位相关规定,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项目管理情况、预算管理情况、收支管理情况、决算及结余管理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凡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国家、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专项科研基金、国防科研项目、国际合作项目、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学校拨划的科研项目配套经费和科研启动费等均纳入科研经费审计范围。
第四条 遵循“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在全方位监督的基础上,采取重点抽查的方法,开展科研经费审计。可以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重要科研项目进行审计,也可以选择科研经费管理的重要业务环节进行审计。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科研经费审计业务,审计处负责组织协调和审计质量控制。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制度建设。检查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科研项目负责单位对科研项目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是否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科研行为是否规范,奖励及责任追究制度是否落实等。
(二)项目管理。检查科研管理部门及项目负责单位对科研立项申报、项目合作以及项目结题过程的管理监督情况。
(三)预算管理。
1.检查被审项目是否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
2.检查被审项目涉及外拨科研经费的预算,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是否真实、合规,关联交易是否公允;
3.检查被审项目预算调整程序是否规范;
4.检查被审项目预算执行是否有效,有无超预算、无预算的问题,是否存在向预算外单位拨款的问题;
5.检查被审项目预算管理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四)收支管理。
1.检查被审项目是否及时、足额到账,是否全部纳入学校财务核算、专款专用;
2.检查被审项目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的现象;
3.检查被审项目外协、外包业务合同的订立、审批是否规范,合同执行是否有效;
4.检查被审项目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支出是否合理、合规;
5.检查被审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和学校招投标管理制度,购买物资、设备、工程或服务等;
6.检查被审项目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使用是否规范;
7.检查被审项目间接费用计提是否规范,使用是否合理、合规;
8.检查被审项目收支管理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五)决算及结余管理。
1.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检查被审项目决算编制、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全面、准确;检查被审项目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完整、规范。
凡需提交审签的科研项目,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先将科研经费决算表及相关说明材料提交财务部门审核签章,在上报决算规定的时间内将经财务部门确认的经费项目明细账、财务决算表及其他资料的复印件提前送达审计处。
2.科研经费结余审计。检查被审项目结题后,是否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检查被审项目结余经费是否按相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和使用;检查被审项目决算及结余管理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六)资产管理。检查被审项目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否统一纳入本部门、本单位资产管理,是否存在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的行为。
(七)绩效管理。检查被审项目的间接费用提取、分配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重大科研设备效用发挥情况。
(八)检查有无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组织与实施
(一) 科研经费审计实行计划管理。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和相关政策要求,审计处可以会同监察处、财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等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原则,确定科研项目抽查审计范围,报学校批准后,列入审计工作计划,由审计处负责实施;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等部门亦可根据管理需要,提出科研经费审计委托计划,经其分管校领导和分管审计校领导批准后,列入审计工作计划,由审计处负责实施。
(二) 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确定应遵循重要性原则、时效性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
重要性原则。是指要选择对学校的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影响较大的科研项目。
时效性原则。是指要根据科研项目的进度来确定审计范围,避免介入时间过早或过迟。
成本效益原则。是指要考虑被审计对象的配合程度,审计实施的可操作性和审计资源的配备情况。
(三) 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和项目组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在实施科研经费审计时,被审计项目组或单位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并做出书面承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四)审计处开展科研经费审计,包括审计立项、审计通知、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运用等程序,具体实施步骤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 被审计项目组或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审计处应当督促和检查审计意见落实情况,必要时进行后续审计。
(六) 审计处负责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领导、委托单位,发送被审计项目组或单位,同时抄送其他有关单位。
(七) 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所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义务;在涉密项目的科研经费审计中,审计人员仅收集与审计业务相关的资料信息,不收集涉密信息。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