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

关于做好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04

各相关单位:

近日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确认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对确认为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A类、B类、C类)的,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给予补助,现将做好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人应符合《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doc》(闽委人才〔2015〕5号)规定的相应条件且近1年内来福建省工作(根据省委人才办意见,本次申报对象原则上按闽委人才〔2015〕5号发布时间往前推1年即2014年6月26日之后来校工作的高层次引进人才)。

二、政策支持

1.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A、B、C三类),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分别按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安家补助;国内引进的,分别按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安家补助。安家补助(岗位补贴)可由所在设区市或省直、中直部门先行垫付(根据省委人才办《关于做好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函》明确:“支付的薪酬含政府资助,可将部分政府资助递延到年终作为考核奖发放,但应在聘任结束前全部发放到位”)。

2.确认为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相应纳入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或省直、中直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给予相关政策支持。之后又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的,按照福建省引才“百人计划”和《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规定给予支持。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对之后入选福建省引才“百人计划”的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应抵扣省级安家补助经费。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认真审核把关申请材料,并于2015年12月14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报人事处人事科:

1.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表.doc》(一式4份,不改变表格格式)。

2.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国(境)外申请人须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和出入境记录。

3.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国(境)外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认证。

4.受聘(受派)人才须提供申请人与工作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聘用)合同、任职证明、当地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创业人才须提供在闽所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验资报告和团队核心成员业绩证明材料;项目合作人才须提供项目合作协议复印件、任职证明、股权比例证明,以及团队核心成员或战略性伙伴业绩证明材料。

5.符合相应人才类别(A、B、C三类)资格条件的证明,如:获奖证书、任职证明、专利证书、财务报表、完税证明、论文论著、项目成果等。外文材料须提供翻译件,并经驻外使领馆或公证处认证。

     以上复印件均需申报单位审核并盖章,必要时须提供原件备查。申报对象应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按照闽委人才〔2015〕5号文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联系人:乐有方、傅怡馨,联系电话:22867359,邮箱:rscrsk@fjnu.edu.cn


附件:

1.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doc

2.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表.doc

                                                        人事处

                                                    201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