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学生资助工作
督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
现将《福建师范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督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
2017年2月28日
福建师范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督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完善资助规章制度,督促工作落实,提高学生资助工作成效和水平,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学生资助工作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16〕4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资助工作督查坚持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学院及从事学生资助工作的相关个人。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及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人事处、财务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学生资助工作督查领导小组。校学生资助工作督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主任担任,负责督查工作的协调、联络、资料收集和日常性督查工作。
第五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督查内容抽调人员组成督查小组开展工作。
第三章具体实施
第六条 督查小组每年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进行督查,各学院每年对本单位学生资助工作进行自查。
第七条 督查内容:
(一)主要相关工作的部署情况,成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归整情况;
(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情况,国家奖助学金(含研究生)评审、学校奖助学金评审、社会奖助学金评审、学费减免评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和使用情况、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等政策落实情况以及相关资助项目材料归整情况;
(三)学院奖助学金项目及临时困难补助等文件的制定情况;
(四)资助育人活动的开展情况;
(五)学生资助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六)学生对学院及经办个人的认可度和满意度;
(七)督查小组需要了解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督查以日常工作考核、工作汇报、书面调查、座谈会、实地查看档案资料等方式实施,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其他工作检查一并进行。
第九条督查小组对发现的问题一般以书面的方式向被督查学院反馈,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校学生资助工作督查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督查学院有师生员工涉嫌违纪违规违法的问题;
(二)被督查学院有师生员工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问题;
(三)被督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人员工作失职,出现工作失误导致学生反映强烈的重大事项;
(四)督查小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督查小组每次督查结束后要将督查相关资料整理后交校学生资助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归档。
第四章考核问责
第十一条 督查小组在督查中要严守工作纪律,及时发现督查学院或个人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并上报校学生资助工作督查领导小组,视情节轻重及时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处理,对涉嫌违法行为的或者超越本级处理权限的要及时上报并移交相关部门。对被督查学院师生员工反映强烈、属于督查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对发现的问题处置不力或上报不及时的;对重大问题漏报、瞒报和包庇的,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督查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被督查学院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履职,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有违纪违规倾向的要及时教育和纠正;对已经发生违纪违规甚至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处理和上报,对处理和上报不及时、漏报、瞒报和包庇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三条 对推诿拖拉、敷衍塞责,不配合资助工作督查的学院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对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落实不到位,或工作严重滞后,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约谈问责或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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