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自律

福建师范大学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1-11-28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师委综〔201153

 

各单位:

现将《福建师范大学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         福建师范大学

20111124

 

 

 

主题词:审计工作  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  办法  通知

福建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1年11月28印发

 

 

福建师范大学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督促党政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经济责任,廉洁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学校任命或聘任的部、处、学院、附属单位等负有经济责任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审计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六条 审计处及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委、监察、组织、人事、财务、资产和审计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等。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审计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审计处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建议,经联席会议研究后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时由组织部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一般以其近三年的任职期间为限,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以前年度。   

第十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各项收费的合规性情况;

(五)单位往来款项的管理和清理情况;

(六)资产的管理、使用、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情况;

(七)授权部门或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对校办产业(或经济实体)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包括:各项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收入、成本费用及利润情况;债权、债务情况;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对外投资及对外担保情况;依法纳税情况;利润分配及上缴情况。

实施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人员的岗位职责,有选择地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教育、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进行审计公示。遇有特殊情况,经学校领导批准,审计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十五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务收支相关资料,包括财务报告、财务报表、会计帐簿、凭证(含电子数据资料),期末(或年末)财产盘点和债权债务情况;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及协议、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

(三)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各项章程和经济统计资料;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 审计处在审计中发现的正在进行的违法乱纪行为,经请示学校领导后,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起草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组在提交审计报告前,要书面征求被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意见。被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未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二十一 审计应认真审定审计报告对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提出的不同意见审计负责人应认真复核必要时可再次听取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的申诉或组织审计小组人员再次核对相关资料与数据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十二 审计报告应报送学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应主送委托部门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时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其他需要送达的相关单位。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视不同情况采取通报、公告和重大问题汇报等形式,提高审计工作和审计结果透明度。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建议。

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5月印发的《中共福建师范大学委员会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处级以下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闽师委综20042)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