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师监〔2005〕1号
第一条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公正公平为核心、制度建设为基础、信息公开为重点、严格管理为根本、优质服务为依托、有效监督为保障,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我国社会发展相适应、符合我校实际的更加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
第二条 制度依据
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和《2005年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阳光工程”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四条 信息公开制度
根据上级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建立和完善招生信息公开制度。
公开招生政策。公开学校依照国家、省的招生政策和规定制定的实施细则或招生办法;公开学校招生章程及招生期间的调整计划使用原则和办法;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定单招、特招、定向招生、自主选拔录取、民族老区预科班等类型的招生条件、工作程序、日程安排及录取办法,并予以公开。
公开招生资格和有关考生资格。全面如实介绍学校办学性质、条件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准确、真实地公开学校招生资格;及时公开艺术、体育类单招、特招和定向招生、自主选拔录取等类型测试合格或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公开招生计划。及时公开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其他招生形式的招生计划。
公开录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学校录取批次安排、第一志愿录取最低分数线、分省分专业统考录取人数及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
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向社会公开学校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联系方式,确保招生信息发布和群众信访渠道畅通。
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在招生工作过程中,发生重大违规事件应及时报告,严格按照权限进行查处,按照上级的要求,及时公开违规事件及其处理结果。
第五条 公开渠道
加强招生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招生信息专刊、招生网站、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等渠道,积极开展招生宣传工作,使考生及家长全面、准确地了解招生政策规定、学校情况、录取日程安排及有关录取规则等招生信息。建立健全招生咨询服务体系和考生申诉制度,认真做好录取期间的咨询、接待工作,畅通考生申诉渠道,增强工作针对性和时效性,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社会对招生工作的满意度,维护学校良好声誉和形象。
第六条 管理与监督
按照“标本兼治、重点突破”的原则,把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和系统工程抓紧抓实,重点强化四个方面的管理与监督。
严格招生调整计划的使用和管理。坚持集体议事、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调整计划的使用原则、使用程序、使用范围和使用责任。建立健全调整计划使用方案及调整数的报批、审核和备案制度。严禁利用调整计划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或指名录取考生,或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收费。调整计划的执行结果应向社会公示。
加强特殊类型招生的管理。加强单招、特招、定向招生、自主选拔录取、民族老区预科班等特殊形式招生的管理与监督,公开选拔标准和录取办法,加强测试过程的监管,公开备选资格考生的名单和录取结果。严禁利用特殊招生形式,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加强独立学院及人才培养基地的招生管理。学校独立学院及人才培养基地要全面、如实地进行招生宣传工作,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禁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拉拢、组织生源,严禁擅自扩大招生规模和违规录取考生。要加强对独立学院和人才培养基地招生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研究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独立学院和人才培养基地健康发展。
加大招生监管力度。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招生职能部门具体负责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监察部门负责阳光工程实施情况的监督工作。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招生职能部门和监察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工作中积极配合,针对招生重点环节,建立健全重要事项报告、调整计划使用备案、信息反馈、招生回避和招生督察等方面的工作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招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强化招生监督管理。
第七条 招生责任制
严格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招生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招生工作任务落实到人,责任明确到人,保证招生工作责任和廉政责任落实到位。
责任分解。招生工作期间,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对学校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招生工作领导作为直接领导责任人,承担招生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责任;招生部门负责人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招生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招生监察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招生政策和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责任追究方法。属于集体决策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追究有关领导或负责人的责任;属于招生考试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责任追究依据。对违反招生、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追究范围。严格贯彻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要求,全体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作出如下承诺: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决不违规招生;严格贯彻诚信招生要求,决不弄虚作假;严格遵守招生章程,决不随意变更招生程序;严格履行招生主体职责,决不给非法招生活动以可乘之机;严格落实廉政责任,决不收受考生及家长的礼金礼品;严格执行财经法规纪律,决不违规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在招生考试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扩大招生规模的;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费用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考生的;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的;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在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其家长的礼品、现金和有价证券的。
责任监督。监察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招生管理部门及招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针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予以纠正;对招生违法违纪案件必须严肃查处。对招生工作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职责的,以及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招生 阳光工程 办法
主送: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各单位。
抄送: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省教育纪工委。
校领导,助理。
福建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5年6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