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师监〔2004〕6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行政监察工作,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的作用,促进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照《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教监[1990]002号)的精神,以及根据《福建师范大学监察工作实施细则》(闽师监[1992]001号)的原则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请范围
根据学校行政监察工作的需要,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离退休教职工中聘请特邀监察员。
第二条 特邀监察员的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2、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清正廉洁。
3、热心行政监察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4、善于联系群众,民主作风好,敢于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5、一般应担任副处级以上党政职务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6、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的职责和任务
1、了解学校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工作情况,为学校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了解并反映学校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学校决定、规章制度等情况,依法开展廉政勤政监督工作。
3、宣传中央、省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形势、政策和纪律法规,以及学校反腐倡廉各项工作部署。
4、反映、转递群众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校监察部门受理的申诉。
5、协助监察处开展行政监察工作,参与学校和监察处组织的调查研究、专项监督检查、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等有关工作,对监察处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6、每位特邀监察员联系相对固定的1至2个行政部门,开展监督工作;认真协助联系单位领导抓好本单位廉政建设工作,并广泛听取、收集群众意见,加强反馈与落实,督促联系单位改进工作。
7、每半年至少书面或口头向校监察处反映一次有关学校廉政建设情况或本人开展监督工作情况;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校监察处反映或向有关校领导报告。
8、完成学校和校监察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1、受学校或监察部门的委派参与相关监察工作时,享有与专职监察工作人员相同的检查、调查、建议等职权。
2、有权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群众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处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根据工作的需要,可获取有关监察工作的文件、书刊和学习资料;经审批,可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可获得履行工作职责所必须的其他条件。
4、根据工作的需要,参加或列席学校、监察部门和联系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参加监察部门组织的业务学习、培训活动;参加有关监察对象的考核、测评、评议等工作。
(二)特邀监察员的义务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依法依纪办事。
2、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积极同违法违纪行为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3、遵守行政监察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自觉维护监察部门的威信和形象,不得以特邀监察员的身份从事与行政监察工作无关的事情。
4、加强学习,掌握行政监察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为学校加强廉政建设工作积极建言献策。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请程序
1、监察处根据学校行政监察工作的需要,确定每届特邀监察员的人数和范围,并做好特邀监察员的换届、推荐、聘请等方面的组织协调工作。
2、采取部门推荐和特别邀请的方式聘请。推荐特邀监察员人选应遵循个人自愿、民主协商和单位、党派支持等原则;根据工作的需要,监察处可采用特别邀请的方式聘请特邀监察员。
3、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校监察处做好特邀监察员的聘请工作。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由校统战部与各民主党派协商推荐;离退休干部由校离退休处负责推荐;各党总支协助做好推荐工作。
4、特邀监察员人选经监察部门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通过后由学校颁发聘书。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期和待遇
1、每届特邀监察员的聘期为三年。特邀监察员聘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党派的同意,可以续聘,但一般不超过两届。任期内,如工作、身体等因素不适合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2、学校根据特邀监察员工作情况给予适当工作补助。参与学校或监察部门组织的专项性监察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监察部门或相关单位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特邀监察员的组织管理
1、监察处负责特邀监察员的组织管理工作。
2、监察处应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加强与特邀监察员的联系,及时通报全校开展行政监察工作情况,认真听取他们对学校廉政建设、行政监察工作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3、监察处应建立与校统战部、离退休处、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党派及其所联系单位之间的联系制度,通报特邀监察员开展行政监察的工作情况,取得他们对特邀监察员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4、监察处应建立健全特邀监察员工作程序和制度。特邀监察员提出的工作意见和建议,由监察处受理并拟定处理意见向相关领导汇报;特邀监察员转递的群众来信、检举、控告及申诉材料等,由监察处受理并按程序办理;对特邀监察员反映的情况及其转递的群众检举、控告及申诉的办理、落实情况,由监察处及时向特邀监察员反馈。
5、监察处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特邀监察员进行业务学习与培训。
6、对忠于职守、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成绩突出的特邀监察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阻挠特邀监察员开展工作,打击报复、诬告陷害特邀监察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福建师范大学聘请特邀监察员工作实施办法》(闽师发[1999]016号)自颁布之日起废止。
福建师范大学
二00四年十月十四日
主题词:监察 特邀监察员 办法
主送: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
特邀监察员。
抄送:省纪委一室。
校领导,助理。
福建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4年1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