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

福建师范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2010-12-10

 

闽师人〔200898 

各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经今年第23次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福建师范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学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及《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20087号)、《福建省人事厅关于福建师范大学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意见的函》(闽人函〔2008135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范围与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200677以来学校在编在岗的全民所有制事业编制教职工。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人才强校战略。通过科学设岗与聘用,形成精干高效的专业技术队伍、管理队伍和工勤队伍,营造吸引和稳定人才的制度环境,激发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科学设岗,统筹兼顾。从学校的定位和发展目标出发,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的实际需要,统筹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留有发展空间,加强宏观调控,确定岗位总量。按照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学校内部各级各类岗位。

(二)稳定骨干,优化结构。以教师队伍为主体,注意向一线教学科研人员倾斜,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稳定和激励各类骨干力量,重点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

(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促进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

(四)分类管理,逐级聘用。以岗位类别和层级为基础,建立学校、二级单位两级负责的岗位设置和管理体制,实现学校管理和二级单位管理的有机结合。学校和二级单位按岗位聘用工作权限,分别负责各级各类职务的设岗聘用、工作目标管理与考核工作。

(五)平稳实施,稳步推进。深入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认真听取多方意见,坚持科学论证,充分考虑学校现状,做好政策衔接,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实现岗位管理与聘用工作的软着陆。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岗位设置总量

学校岗位总量根据省委编办核定的我校教职工编制数确定。首次设置岗位时,校内各单位的岗位总量按学校核定的编制数确定,未定编制单位按现有人数确定。

第五条  岗位类别

(一)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

(二)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其它专业技术岗位和附设专业技术岗位。

教师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工作岗位,包括专任教师岗位和专职辅导员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

其它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为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资料(档案)、教育管理、新闻出版、卫生技术、会计(审计)、经济等专业技术岗位。

附设专业技术岗位是指在具体的管理岗位中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的岗位,附设专业技术岗位是过渡性岗位,今后随着职员制度的完善,视情况变化逐步予以核销。

(三)管理岗位是指在学校、学院以及其它内设机构中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四)工勤技能岗位是指为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及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五)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可以设置特设岗位,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申请与设置根据今后省里出台的具体办法实施。

第六条  岗位等级

(一)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正高级岗位分为4个等级,即正高一级岗位、正高二级岗位、正高三级岗位和正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

副高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副高一级岗位、副高二级岗位和副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中级一级岗位、中级二级岗位、中级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初级一级岗位、初级二级岗位、初级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十一至十三级岗位,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二)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学校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第七条  岗位类别、等级结构比例

(一)岗位类别结构比例。专业技术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77%;管理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18%;工勤技能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5%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结构比例。高级岗位比例不超过42%,正高级、副高级的比例控制目标为3.56.5;中初级岗位比例不低于58%,中级和初级岗位比例的控制目标为8:2

专业技术岗位中,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岗位的设置和聘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1.535.5,首次聘用时原则上按136的比例掌握,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待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出台后,按新办法实施。

(三)管理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量按照省委编办核定数执行,七级及以下职员岗位的结构比例由学校按照精简、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45%,其中,工勤技能一级岗位、二级岗位的总量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

第三章          岗位聘用与管理

第八条  岗位聘用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及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对于实行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符合国家对职(执)业资格的要求;

6. 原则上近三年年度考核或近一个聘期考核合格以上。

(二)岗位任职条件

各类各级岗位聘用的具体任职条件主要根据不同岗位的性质及要求确定,具体条件见《福建师范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福建师范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附件2)、《福建师范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附件3)。

第九条  岗位聘用

(一)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管理岗位四级以上职员的聘用工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的二至四级、管理岗位的五至八级及工勤技能岗位的一至二级由学校统一组织聘用,其中,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岗位授权二级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聘用。

(四)聘用程序

详见《福建师范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福建师范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附件2)、《福建师范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附件3)。

第十条  岗位管理

(一)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及人员变化情况,学校视岗位余缺情况允许每年9月份对各类岗位进行适当调整,同时也要预留一定比例的高级岗位用于引进优秀人才。

(二)严格按照三大类岗位进行管理,各类岗位的人员不得随意转岗。确需转岗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转岗。

(三)学校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受聘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位的人员,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受聘相应管理职务,不再占用六级及以下管理岗位职数。对经批准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任职的“双肩挑”人员,可自愿选择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或管理岗位工资。

(四)各学院、各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已聘人员至少都可以按照现聘职务进入相应职务岗位等级中最低的细分级别岗位,以后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和加强队伍建设实际情况,逐年聘用充实。

(五)因学科建设和队伍发展需要,现有人员结构比例或岗位数已经超出学校核准数的单位,可向学校申请机动高级岗位,用于选聘或引进特别优秀的人才。校机动高级岗位的申报和管理办法另文规定。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

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学校和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期满前,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学校政策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第十二条  岗位考核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进展及绩效情况。聘期考核主要考核聘期内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重点是工作业绩。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以及晋级、奖惩等的依据。

第十三条  聘用期限

(一)聘期一般为五年。管理岗位四级及以上职员的聘期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新聘人员的首聘合同终止时间一般确定为校内同一系列受聘人员合同终止的相应时间。引进人才已签订的聘用合同仍然有效。

(三)聘期内变动岗位的,原聘期终止时间不变。聘期内,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受聘人员,岗位聘用合同只签至达到退休年龄的时间,聘用期满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中对除教育管理系列外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上级及学校相关规定的可申请延长退休年龄。

第五章          岗位设置与聘用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机构

(一)成立福建师范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的领导工作,统筹制订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具体名单见《福建师范大学关于成立校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闽师办〔200844号)。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审核二级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协调各类岗位聘用工作机构的相关事宜。办公室成员为: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工会等单位负责人。

(三)成立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为:确定专业技术岗位四级岗的聘用人选;负责专业技术岗位二、三级岗上岗人选的审核、评议及推荐。三级岗人选由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二级岗人选由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成员名单另发。

(四)成立校管理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负责机关各部门相关岗位的设置及九级、十级岗位的聘用;负责机关及其它二级单位五至八级管理岗位的审核、评议及上岗人选的推荐,并由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负责管理岗位中“附设专业技术岗位”副高及以下岗位的申报、审核和聘用工作。成员名单另发。

(五)成立校工勤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统一负责工勤技能岗位一至二级岗上岗人选的审核、评议及聘用工作,并报领导小组备案。成员名单另发。

(六)成立校岗位聘用申诉受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受理全校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中所出现的各类意见、争议、投诉和申诉的调查、调解或处理,并将有关结论向领导小组报告。成员名单另发。

第十五条   二级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

(一)各二级单位成立相应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成员由7-11人组成,原则上应包括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工会负责人、教授(或正高)代表、民主党派代表和教代会代表;机关各部门岗位由校管理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统一设置和聘用;其它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成员由3-7人组成,原则上应包括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工会负责人、民主党派代表和职工代表。成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备案。

(二)二级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依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总量、比例及基本任职条件拟订本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岗位聘用实施办法等,并报领导小组核准;

2.根据学校授权,负责专业技术五级及以下岗位、管理九级及以下岗位和工勤三级及以下岗位的聘用,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负责审核、推荐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位、管理五至八级岗位和工勤一、二级岗位聘用人选;

4.负责本单位所有受聘人员的聘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争议与处理

(一)应聘者对聘用程序、聘用结果等有异议的,有权向各级岗位聘用工作机构提出复议要求或书面申诉,有关机构在接到复议要求或申诉后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回复意见。复议要求或申诉应在公示期内提出。

(二)申诉或复议要求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受理机构有责任为申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申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捏造事实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经过本方案规定的相应程序处理后,当事人对争议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省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实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岗位设置和实施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岗位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若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等,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岗位聘用工作机构人员在办理岗位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方案及附件所涉及的聘用条件一律截至首次岗位聘用申报截止之日,任职起始时间从现职务受聘的当月起算。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200677日起至岗位设置工作结束(认定批复之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其退休时的聘任职务,比照同类、同职务等级在职人员岗位的聘用条件,确定其职务内部细分等级,待学校完成岗位设置并经审核认定后,相应调整退休费,兑现相关待遇。该部分人员不占核定的岗位。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及附件仅适用于首次岗位设置及聘用。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由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福建师范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2.福建师范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3.福建师范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

福建师范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为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实行总量和结构比例控制。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内,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各级岗位数量和结构比例。

(二)以教师队伍为主体,注意向一线教学科研人员倾斜,重点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

(三)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四)优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稳定和激励各类骨干力量。

二、岗位结构比例

根据学校的实际和事业发展需要,在不超出规定的最高控制目标比例的前提下,学校对各单位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比例进行调整,详见下表。其中,其它专业技术系列高级岗位(不含图书馆)比例不得超出22%,其具体比例将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参照行业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予以确定。各二级单位可根据下达的其它专业技术系列的编制数及最高控制比例计算出各等级的岗位数,在不超出各等级岗位数的前提下,自行设定其它专业技术各系列的等级比例。

岗位

单位类别

高级岗位

中级岗位(%

初级岗位(%

比例(%)

正、副高比例

教师

岗位

国家级重点学科单位

51

4:6

49

国家级重点学科培育单位、

一级学科博士点单位

48

3.8:6.2

52

博士点单位

45

3.5:6.5

55

硕士点单位

42

3:7

46

12

本科教学、科研单位

38

50

其它专业技术岗位

图书馆

25

1.5:8.5

60

15

其它

22

18

首次聘用时,二级、三级、四级比例原则上为136,二、三级由学校统筹把握,确定的上岗对象占所在单位的正高级岗位数,其余各级的比例,各单位以实有人员为基数(超编或超结构比例的则以编制数为基数),不得超出学校规定的最高控制目标比例,即五级、六级、七级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比例为55

三、岗位聘用条件

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岗位上岗申请者除满足《福建师范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及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外,根据不同系列不同等级需要,还应达到以下相应等级岗位聘用条件。各学院、各单位可根据各自实际制定不低于学校要求的补充条件。

(一)正高级岗位职级评定申报条件

1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博士生导师且累计受聘正高职务12年及以上(1996年及以前受聘);受聘正高职务累计9年及以上(1999年及以前受聘),且具备表1选项条件中的一项;受聘正高职务累计6年及以上(2002年及以前受聘),且具备表1选项条件中的二项;受聘正高职务,且具备表1选项条件中第1项。

1

序号

     

1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资助者;国家科技三大奖二等奖以上奖第1名;在《science》《nature》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者

2

国家级重点学科第一负责人;国家重点实验室第一负责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第一负责人

3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

4

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5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的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和二级学科点第一带头人

6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7

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或其第一指导教师

8

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第1

9

闽江学者特聘教授

10

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第一负责人;国家级教学团队第一负责人;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第一负责人;国家级精品课程第一负责人;国家级优质学位课程第一负责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第一负责人;国家重点教改项目第一负责人

11

863”计划项目专题第一负责人;“973”计划项目专题第一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第一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第一负责人;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项目第一负责人;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第一负责人;教育部哲学社科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首席专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首席专家;自然科学科研单项到校经费达3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60万元)及以上第一负责人

12

国家科技三大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原三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第1名;全国 “五个一工程奖”获得者排名第1名;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国家图书奖、中国美协、音协、舞协主办的全国性艺术展演一等奖排名第1名、全国体育比赛排名第1名;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2项且为第1

2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受聘正高职务累计8年及以上(2000年及以前受聘);受聘正高职务累计5年及以上(2003年及以前受聘),且具备表1或表2选项条件中的一项;受聘正高职务累计3年及以上(2005年及以前受聘),且具备表1选项条件中的一项或表2选项条件中的二项:

2

序号

     

1

部级重点实验室第一负责人;部级工程研究中心主任;部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第一负责人;部级工程实验室第一负责人

2

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获得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

3

省重点学科第一带头人

4

省级优秀专家

5

省级教学名师

6

学校审批的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点第一带头人

7

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第2名或二等奖排名第1名;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第1

8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

9

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研究中心、省工程实验室、省级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第一负责人

10

省级科技创新团队第一负责人;国家一般教改项目第一负责人;省级教学团队第一负责人省特色专业建设点第一负责人

11

863”计划项目专题第二负责人;“973”计划项目专题第二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第二负责人或正式合作单位第一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第一负责人;省部级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各类一般项目第一负责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科学研究重点项目第一负责人;部委级其它重点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2项第一负责人;省重点项目3项第一负责人;自然科学科研单项累计到校经费达15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40万元)及以上第一负责人

12

国家科技三大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5名,二等奖个人排名第3名;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个人排名第1国家图书奖、中国美协、音协、舞协主办的全国性艺术展演二等奖排名第1名、全国体育比赛前2名;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二等奖排名第1名;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第1名或二等奖2项且为第1名;省“文艺百花奖”一等奖排名第1名。

3专业技术四级岗位:

受聘正高职务专业技术职务。

(二)副高级岗位职级评定申报条件

4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具备所在单位设定的聘用条件,受聘副高职务累计10年及以上(1998及以前受聘);受聘副高职务累计6年及以上(2002年及以前受聘),且具备博士学位;受聘副高职务,且具备表1选项条件中的一项或表2选项条件中的两项。

5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具备所在单位设定的聘用条件,受聘副高职务累计5年及以上(2003年及以前受聘);受聘副高职务累计3年及以上(2005年及以前受聘),且具备博士学位;受聘副高职务,且具备表2选项条件中的一项。

6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受聘副高职务专业技术职务。

(三)中级岗位职级评定申报条件

7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具备所在单位设定的聘用条件,受聘中级职务累计7年及以上(2001年及以前受聘);受聘中级职务4年及以上(2004年及以前受聘),且具备博士学位;受聘中级职务,且具备表1或表2选项条件中的一项。

8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具备所在单位设定的聘用条件,受聘中级职务累计3年及以上(2005年及以前受聘);受聘中级职务1年及以上(2007年及以前受聘),且具备博士学位。

9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受聘中级职务专业技术职务。

(四)初级岗位职级评定申报条件

10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具备所在单位设定的聘用条件,受聘初级职务累计6年及以上(2002年及以前受聘),受聘初级职务累计3年及以上(2005年及以前受聘),且具备硕士学位。

11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受聘初级职务专业技术职务。

四、聘用程序

(一)各单位公布岗位名称、岗位结构比例或数量、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

(二)符合岗位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福建师范大学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各二级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者的资格、条件、岗位工作情况进行审核评议,确定五级及以下岗位拟聘人员名单,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时向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推荐正高级岗位应聘人选。

(四)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审核、确定专业四级岗位人选;审核、评议及根据学校确定的岗位数推荐二、三级人选,并由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其中,二级岗需报省主管部门备案。

(五)公示。四级及以上人选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级及以下人选在二级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受理群众投诉和个人申诉,必要时,应进行复议。

(六)聘用。四级及以上人选由校长直接聘用;五级及以下人选由校长授权二级单位行政领导聘用,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七)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校长与四级及以上人选签订聘用合同,并授权二级单位行政领导与五级及以下人选签订聘用合同。

五、附则

(一)新入校人员按所具备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学术水平和能力评审相应的职级。

(二)经批准赴国内外访学进修人员在学校批准的期限内可申请相应的岗位职级,未经同意逾期未归者不予受理申请。

(三)工人原则上不得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但首聘时,有专业技职称且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工人仍可聘到专业技术岗位,其他有专业技术职称但执行工勤技能岗位工资的工人只能聘到工勤技能岗位。

(四)本细则中所有聘用条件中的有关教学科研业绩,均为任现职至首次岗位聘用申报截止之日期间所获得的业绩,且同一项成果以最高等级计入,不重复计算。聘用条件中的科研项目不含自筹经费项目。

(五)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福建师范大学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及相关政策执行。

附件2

福建师范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聘用范围

(一)具有事业编制的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原则上均纳入职员聘用范围。主要包括:校部机关各部处管理人员;校工会及共青团系统专职管理人员;各学院专职党政管理人员;图书馆、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专职党政管理人员;后勤服务集团与经济开发总公司、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中事业编制的管理人员。

(二)学报编辑部、校医院、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各科研机构及校部机关部处中专业性强的财会、审计、工程技术等管理人员一般列入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确因工作需要,上述单位经批准也可适当设置管理岗位。

二、岗位设置

(一)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二)根据省里的有关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我校的管理岗位总数控制在学校事业编制总数的18%。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数按照省委编办核定的处级以上领导职数执行,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精简、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

三、岗位任职条件

(一)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三级、四级职员岗位的聘用条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五级职员岗位,应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四)六级、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七级、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五)获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执行初期工资期满,可以聘到七级管理岗位。

(六)研究生班、双学士、大学本科毕业生见习期满及获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执行初期工资期满,可以聘到九级管理岗位;大学专科毕业生、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或高中毕业生在行政或政工岗位工作满两年,可以聘到十级管理岗位。

(七)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各级管理人员根据任职条件,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规定逐级晋升。对工作实绩和德才表现特别突出的人员,可根据岗位需要提前聘到高一级管理岗位。

四、管理岗位首次聘用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首次聘用申请条件

1. 五级职员岗位:现任正处级职务的人员直接对应五级职员岗位。

2. 六级职员岗位:现任副处级职务的人员直接对应六级职员岗位。

3. 七级职员岗位:现任正科级职务的人员直接对应七级职员岗位。

4. 八级职员岗位:现任副科级职务的人员直接对应八级职员岗位。

5. 九级职员岗位:

1)现任科员职务的人员直接对应九级职员岗位;

2)获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执行初期工资期满可以申报九级职员岗位;

3)对于从专业技术岗位转到行政、政工岗位工作的,且已在相应的行政、政工岗位工作满一年,可以参照(1)、(2)条申报九级职员岗位。

6.管理人员中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现岗位职务申请相应岗位,原军队较高职务任职年限可与现职务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7.校聘处级干部暂按原行政职级或专业技术职务申报相应岗位。

(二)聘用程序

1. 各单位公布岗位名称、岗位结构比例或数量、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

2.符合岗位条件的人员分别向所在单位和校管理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福建师范大学管理岗位聘用申请表》。

3. 各二级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对申请者的资格、条件、岗位工作情况进行初审,确定九级职员岗位拟聘人员名单;校管理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对机关部处五至九级及各二级单位五至八级职员岗位申请者进行初审,确定机关部处九级职员岗位拟聘人员名单,并提出全校五至八级职员岗位拟聘人员名单,报校党委常委会议核准。

4. 公示。五至八级职员岗位拟聘人选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九级职员岗位拟聘人选在二级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受理群众投诉和个人申诉,必要时,应进行复议。

5. 聘用。五级至八级职员由学校直接聘用(任);九级职员授权各二级单位聘用,并报校岗位设置与聘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6.  签订岗位聘用合同。学校与五至八级职员岗位聘用人选签订聘用合同,并授权各二级单位与九级职员岗位聘用人选签订聘用合同。

五、管理岗位附设专业技术岗位实施办法

允许不具有副科及以上行政任职资历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选择按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进岗。其中的教学科研人员按学校及所在学院专业技术岗位条件申请相应等级岗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按以下附设专业技术岗位条件申请相应等级岗位。

(一)附设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

1. 附设专业技术岗位按扣除已申请进入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后的管理人员总数的50%设置,不计入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核定数,其高、中、初结构比例参照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执行。

2. 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原则上不再附设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八级及以上岗位原则上不再附设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附设专业技术岗位上岗条件

1. 附设岗位中正高岗位按学校专业技术正高岗位相关上岗条件执行。

2. 其它附设专业技术岗位上岗条件:

1) 附设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受聘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累计12年及以上(1996年及以前受聘);正处级及以上且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累计8年及以上(2000年及以前受聘);副处级且受聘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累计10年及以上(1998年及以前受聘)

2) 附设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受聘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累计7年及以上(2001年及以前受聘);处级及以上且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累计5年及以上(2003年及以前受聘)

3) 附设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 附设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累计10年及以上(1998年及以前受聘)

5) 附设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累计6年及以上(2002年及以前受聘)

6) 附设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7) 附设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受聘初级职务累计9年及以上(1999年及以前受聘)

(三)附设专业技术岗位的管理

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在申请管理岗位时,可以根据以上附设专业技术岗位上岗条件,结合自身情况提出相应等级附设专业技术岗位上岗申请。受聘附设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必须有具体的管理岗位,充分履行相应管理岗位职责,同时能够承担所受聘附设专业技术岗位所要求的职责任务。附设专业技术岗位将随着职员制度的完善,视情况变化逐步予以核销。

六、首次聘用时未进入附设专业技术岗位的管理人员,如其按专业技术职务兑现的工资高于所聘管理岗位工资的,按原工资兑现,今后职称或职务发生变动,按相应规定执行。

附件3

福建师范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为做好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科学合理,按需设岗。从服务学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日常运行的需要出发,对工勤技能岗位统筹规划与合理设置,以满足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

(二) 规范管理,逐步到位。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实行比例控制、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的运行机制。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二、聘用条件

(一)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

1. 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

2. 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取得了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且取得的资格工种与拟申报岗位一致。

3. 具有独特技术、技能专长,能够解决本工种岗位重大的操作技术问题和工作难题。

4.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未出现工作责任事故,工作业绩突出。

(二)工勤技能三级、四级岗位

1. 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

2. 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取得了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且取得的资格工种与拟申报岗位一致。

3. 具有较高技能水平,能解决本工种岗位的操作技术难题。

4. 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未出现工作责任事故,工作业绩较突出。

(三)工勤技能五级岗位

1. 试用期满。

2. 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获得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初级工资格证书,且取得的初级工资格工种与拟申报岗位一致。

3. 能独立进行本职工作基本技能操作。

4. 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无投诉事件。

三、聘用程序

(一)各单位公布岗位名称、岗位结构比例或数量、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

(二)符合相应岗位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聘用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各二级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岗位工作情况进行审核、评议,确定工勤技能三级及以下岗位拟聘人员名单。同时,向校工勤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推荐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应聘人选。

(四)校工勤岗位聘用工作委员会审核、评议、确定工勤技能二级以上岗位聘用人选。

(五)公示。工勤技能二级及以上人选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三级及以下人选在二级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受理群众投诉和个人申诉,必要时,应进行复议。

(六)聘用。由校长授权二级单位行政领导聘用,与上岗人选签订聘用合同,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福建师范大学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及相关政策执行。 

主题词:人事  岗位设置  聘用管理  方案  通知

  抄送:校领导。

  福建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年11月26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