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师人〔2006〕41号 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学院: 现将《福建师范大学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七日 福建师范大学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为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规范外聘教师的管理,保证外聘教师授课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学院的外聘教师。外聘教师是指由学院根据教学任务而从外校、外单位及本校离退休人员中聘请的任课教师,不包括学院聘任的客座、兼职教授等。 二、聘任原则及要求 (一)根据教学需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外聘教师兼课: 1.新设学科专业,个别课程缺乏师资; 2.虽非新设学科专业,但因师资紧张,经过调整仍无法解决; 3.因专业建设等特殊需要,必须外聘教师授课。 (二)外聘教师采取学院聘请,教务处、人事处审批备案的流程办理。 (三)外聘教师按协议管理,日常教学管理工作由聘任学院负责承担,教学课程列入学院课程总安排。 (四)外聘教师总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学院专任教师数的25%。 (五)受聘教师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作风正派、忠于职守; 2.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符合高等学校主讲教师资格; 3.若体育艺术学科或工科专业教学特殊需要,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聘任程序 (一)每学期放假前一个月,学院根据下一学期教学任务确定外聘教师及授课课程,经本院审核后,填报《福建师范大学外聘教师审批表》(文内表格均可上人事处网站下载)一式四份。 (二)随审批表同时上报下列材料: 1.职称证书复印件; 2.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3.高校教师资格证等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三)审批表经教务处、人事处审批后,分别留存聘任学院、教务处和人事处。 (四)学院与外聘教师签定《福建师范大学外聘教师协议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聘任的学院,一份由外聘教师保管。 (五)学院院长向外聘教师颁发聘书。 四、外聘教师职责 (一)外聘教师应主动了解我校的各种规章制度,遵守我校的各项教学管理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包括所在学院对其课堂教学进行的评价。 (二)外聘教师必须严格执行课程教学大纲,制定课程教学计划,认真做好教学、考核和质量监控等教学环节工作,若违反学校、学院教学管理规定,应根据其性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发课时酬金、解聘等处理。 五、聘任学院职责 (一)聘任学院应积极向受聘教师宣传我校的相关管理制度及要求,督促并监督其遵守我校的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保证教学质量。 (二)聘任学院有义务为受聘教师提供各种教学条件,协助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三)聘任学院每学期结束后负责对受聘教师进行考核。 (四)受聘教师课时酬金按实际上课课时计算,课时酬金标准由学院按相关规定执行,在协议书上体现。 六、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