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

请假人员待遇

发布时间:2010-04-27

 

1.事假待遇:

1)月累计7天以上的,扣发当月考勤奖(档案工资中构成部分,下同)和50%校内岗位津贴。

2)月累计达到15天或病、事假累计达到15天的,取消当月校内岗位津贴、考勤奖、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后二项为档案工资的构成部分,下同)。

3)年累计超过15天的,按日扣发工资,同时执行第(2)项规定;年累计达到30天的,扣发一个月工资和校内岗位津贴。

4)达到或超过3个月的,事假期间不计工龄和任职年限,并停办公积金。

2.病假待遇:

1)月累计病假达到或超过15天,按照事假第5条第(2)项规定执行。

2)病假超过2个月的,另按以下标准加扣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加扣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下同)的10%;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长病假)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加扣本人基本工资的3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加扣本人基本工资的20%

3)新参加工作人员的病假工资,以试用期、见习期的工资标准为基数,分别按上述规定扣除。请病假1个月以上的,见习期相应延长。

4)获得劳动模范称号仍保持荣誉的,可少扣扣款总量(不含校内岗位津贴)的10-15%

5)列入长病假人员,长病假期间不计工龄。

3.生育假待遇:

1)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评奖、晋级等。

2)产前假、哺乳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休假期间工资及有关补贴停发。

4.探亲假待遇:

1)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在探亲假期内(含路途),工资照发,延长期按事假处理。

2)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按规定的交通工具全额报销往返路费;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承担。在探亲假结束后的15天内,由本单位负责人签批后到财务处报销。

3)经批准出国(境)探亲的教职工,其境内往返路费的报销与国内教职工探亲的待遇相同,出国(境)后的路费、医疗费等一切费用均自理。

   【相关政策】  《福建师范大学教职工考勤规定(试行)》        

   【地点电话】  旗山校区行政楼603劳动工资福利科

               0591-22867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