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社文〔2009〕163号 省、部属驻榕各单位、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省政府《关于研究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2009〕181号)精神,结合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收支情况,经研究,决定对部分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普通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个人分担比例 (一) 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由1300元调整为1500元,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阶段,在职职工个人分担比例由20%调整为30%(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分担比例为24%);退休人员个人分担比例由15%调整为22%(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分担比例为18%)。 (二) 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含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的起付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1200元,统筹基金(含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2000元。统筹基金(含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阶段,在职公务员个人分担比例由12%调整为16%(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分担比例为13%),退休公务员个人分担比例由7%调整为11%(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分担比例为9%)。 二、调整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及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一) 2010年度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1200元。 (二) 2010年度参保人员在三级及二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1200元,年内多次住院的逐次递减360元,直至为零;二级乙等及二级乙等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由750元调整为950元,年内多次住院的逐次递减280元,直至为零;公务员起付标准减半。 (三) 2010年度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及住院医疗费用年度累计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80000元调整为100000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后,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保险支付起付标准相应提高,最高支付限额23万元保持不变,保额130000元,即: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保险起付标准为1000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230000元。 三、对高血压病和糖尿病两个门诊特殊病种实行单病种限额管理 门诊特殊病种高血压病和糖尿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各为5000元,其它按照门诊特殊病种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由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