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切实帮助在编在岗残疾教职工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体现学校对残疾教职工的关心,经研究,学校决定从2012年1月起对在编在岗残疾教职工发放工作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符合国家残疾人规定标准,并持有全国统一制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我校在编在岗残疾教职工。
二、发放标准
每人每月人民币200元,发放至退休当月。
三、发放程序
(一)已办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在编在岗残疾教职工
填写《福建师范大学残疾教职工工作补助申领表》,并携带第二代《残疾人证》、第二代身份证、户口本(均需原件和复印件)到旗山校区人事处人事科(行政楼604室,联系电话:22867359)办理申领工作补助相关手续。
(二)未办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在编在岗残疾教职工
1.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携带第二代身份证、户口本(均需原件和复印件)和两寸彩照5张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区)级残联申请办理第二代《残疾人证》。(户籍在福州市仓山区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可携带上述材料到仓山区残联办理。仓山区残疾地址:仓山区南台大道航兴花园5-7联体楼,联系电话83135626、83135627)
2.填写《福建师范大学残疾教职工工作补助申领表》,并携带第二代《残疾人证》、第二代身份证、户口本(均需原件和复印件)到旗山校区人事处人事科(行政楼604室,联系电话:22867359)办理申领工作补助相关手续。
四、工作要求
1.请符合发放工作补助的在编在岗残疾教职工务必于2011年12月之前持上述材料到人事处人事科办理相关手续,工作补助从2012年1月份开始执行。此后每年12月初须携带上述材料到人事处人事科办理申领下一年度工作补助相关手续。
2.新增符合发放工作补助的残疾教职工于每年12月初携带上述材料到人事处人事科办理相关手续,工作补助从材料交齐的下一年度1月份开始执行。
3.《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各单位要及时通知符合条件的在编在岗残疾教职工办理第二代《残疾人证》,切实维护残疾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福建师范大学人事处 福建师范大学财务处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