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评选表彰2010年福建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福建省优秀教师和福建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通知》(闽人发〔2010〕92号.doc)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省(部)属学校(单位)2010年福建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个人推荐办法的通知》(闽教人〔2010〕62号.doc)精神,现将我校2010年福建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个人推荐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福建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为学校内设二级机构。 “福建省优秀教师”的评选范围为学校专任教师。 “福建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范围为学校校长、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教育机构管理人员。 已获得过国家或省部级表彰的学校、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参评,但要从严掌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厅局级(含)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二)推荐名额 闽教人〔2010〕62号文分配我校本部推荐先进集体名额1个、省优秀教师3名、省优秀教育工作者1名(4名先进个人中含1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 各单位可在先进集体、省优秀教师、省优秀教育工作者这三项中选择一至两项申报,每个项目限报1名。 二、评选条件 (一)福建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勤政廉政,依法治教,规范管理,注重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素质提升,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开拓创新精神,并具备下列条件: 重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风好,学风正,教学质量高,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教学科研单位(含创新团队);在党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教学管理、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相关职能部门。 (二)福建省优秀教师和福建省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勇于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无私奉献,师德高尚,能够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作为“福建省优秀教师”或“福建省优秀教育工作者”: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2.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产生较高的科学价值或者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4.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成绩突出。 四、评选、推荐办法 评选推荐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方式,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评选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各单位应由单位领导、教师代表、工会组成推荐小组,确定推荐对象。在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学校将组成评选推荐小组进行评选推荐并确定推荐人选及推荐类别,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推荐人选在学校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五、报送要求 因上报时间紧急,请各单位于2010年7月6日上午10:00前将《福建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doc》、《福建省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doc》一式25份报人事处师资管理科(材料均用A4纸正反面打印或复印)。逾期未报视为放弃参加评选。 联系人:苏经强,联系电话:0591-22867361。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