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进修管理,在《福建师范大学教师在职进修暂行规定》(闽师人〔2005〕10号)和《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干部职工参加培训教育的暂行规定》(闽师人〔2001〕071号)的基础上,拟出台《福建师范大学教职工进修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征求意见。 福建师范大学教职工进修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提高我校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进修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第二条 进修方式 (一)学历学位进修:攻读在职博士研究生、在职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各专业学位学历学习; (二)非学历学位进修: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参加各级各类访问学者、骨干教师进修班、岗前培训以及各类专业培训等。 第三条 进修原则 (一)按需择优派遣。各单位应根据学科建设或工作需要,制定学年度培养计划,教职工进修内容应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或岗位工作较一致。教学科研单位安排的脱产进修人数不超过本单位教学科研人员的10%,应优先考虑重点学科教师、新办专业教师、青年骨干教师。教学科研单位的党政人员、非教学科研单位的人员同年申请参加进修一般不超过1人。 (二)分类进修。教学科研人员进修的形式应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高级访学为主,鼓励教师到重点高校、中科院所属研究所攻读博士学位或访学。非教学科研人员进修原则上须在本校进行。 (三)费用共担。教职工在职进修期间所产生的费用遵循三个一点原则,即:学校支持一点,所在单位支持一点,教职工本人承担一点。 第四条 进修条件 (一)申请参加进修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为人师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较好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并愿意按本规定履行学成回校服务协议。 (二)申请参加进修的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和发展潜力,须在我校工作满两年以上方可申报各类学历学位进修,且应尽可能报考国家计划内定向培养类别。硕士留校当年不得同时攻读博士学位。博士毕业后回(来)校工作满一年以上方可申请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且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原则上只能一次。 (三)公派参加国家、省相关部门组织选派的访问学者,按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选派,原则上应在校工作满两年以上,且有项目课题,访学时间不超过一年。 (四)自主申请参加访学进修,应当为学科专业发展紧缺的教师,访学进修时间不超过一年,单科进修者时间最长为半年。 (五)参加骨干教师进修班、岗前培训、外语培训以及各类短期业务进修等,按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选派,时间不超过半年。 (六)在国内进修时间一学年及以上者或国外进修时间3个月及以上者,进修期满后,申请再次进修时间间隔须满两年以上。 第五条 进修程序 (一)各单位制定学年度进修培养计划,提交《福建师范大学教职工进修培养计划表》。计划应具体落实到个人,未列入计划者,不予派出进修。 (二)列入计划的教职工本人填写《教职工在职进修申请表》,交所在系(教研室)、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核。 (三)教学科研人员申请脱产进修的,应先将申请表交由教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学生思政辅导员应先将申请表交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签署意见;科级及以上干部应先将申请表交组织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其他人员可直接将表交至人事处。 (四)人事处根据各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教职工进修培养计划表》、教职工申请进修的条件与安排的原则、经费预算等情况对《教职工在职进修申请表》进行审批。审核通过者方可报名参加进修学习,对于未经学校同意自行报考参加各类进修者,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五)参加进修的教职工须与学校、所在单位签订相关进修协议。对于未签订三方协议者,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及支付经费。 (六)教职工参加进修学习期间,应按时参加年度考核,并实时与学校、所在单位保持联系。 (七)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进修时间者,应提前三个月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单位及人事处提出延期申请,填写《福建师范大学教职工进修延期申请表》,审核批准后方可延长学习时间,一般只允许延长一次,时间不超过一年。 (八)教职工参加各类进修期满后应按时回校工作,并及时到所在单位、人事处办理回校报到手续,在一个月内将进修期间考核鉴定、成绩材料交校人事处备案,并在所在单位开展一次学习进修汇报会,经鉴定合格予以报销进修期间相关费用。若取得高一级学位学历者,应及时将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交人事处档案室,并办理学历更改手续。 第六条 进修待遇 (一)工资福利待遇。 1、参加学历学位进修的人员,脱产进修期间的工资代存,待其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回校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分期返还代存的工资。不脱产进修期间享有相应的工资待遇。 2、参加非学历学位进修的人员,若国内进修时间一学年及以上者或国外进修时间3个月及以上者,其工资予以代存,待期满回校报到并考核鉴定合格后予以分期返还代存的工资。 3、参加各类进修的人员,进修期间的工资之外的其它津贴待遇根据其进修期间表现、完成岗位工作情况等予以发放。 (二)职称评聘。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条件,达到所聘用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进修期间可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进修期间费用 1、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者,如需支付培养费,学校资助培养费总额的三分之一(不超过1.5万元)。赴外地攻读博士学位者,住宿费按就读学校住宿标准予以实报实销(每学年不超过1500元),并予以报销每学年往返一趟差旅费(按财务规定的火车硬卧标准)。 2、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位学历者,学校一般不资助培养费。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者,学校不资助费用。 3、由国家、省有关部门公派选送参加国内访学进修等,其进修培养费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学校资助其访学所需的培养费或差旅住宿费(总费用不超过5000元)。 4、自主申请访学进修者,如需支付培养费,学校资助培养费的三分之一(不超过3000元)。 5、参加骨干教师进修班、岗前培训、外语培训以及各类短期业务进修等,学校支付二分之一的培训费(不超过1000元)。 第七条 进修管理 (一)教师参加各类在职进修,期满后须回学校服务。服务期从回校工作后开始计算。 1、攻读博士学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均追加八年服务期,其它类进修追加五年服务期(国内进修时间在一年及以内的追加三年服务期)。 2、进修期间经学校同意延期的进修人员,进修结束后回校的服务期也要相应追加延期阶段的服务年限。 (二)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中途退学、无法完成进修任务、擅自更改定向委培单位,或期满毕业后未能按期回校者,应向学校支付违约补偿金(退还进修期间的进修费用和学校发放的工资津贴等待遇,并交纳每年5000元的服务期违约费)。若回校服务期未满提出调离、辞职等,应根据所缺的服务年限按比例支付上述违约补偿金。 (三)参加各类进修期满后未经学校批准,不按期回校工作者,根据调配、考勤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凡在本规定公布之前获准进修的,与学校签订了相关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没有签订协议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