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18 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包括成人高校普通班及符合以下条件的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1、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办学、规范收费;2、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成人高校普通班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福建省高校(不含部属及厦门市辖区高校,以下同)国家奖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名额,综合考虑高校办学情况及资助工作落实情况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资助工作落实较好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部属高校和厦门市辖区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下达。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每年5月15日前,各高校要及时向省教育厅、财政厅报送《高校学生资助工作情况表》(见附表1)。省教育厅、财政厅认真审核后,以各校办学情况及资助工作落实情况等为分配参考依据,于
第四章 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部属高校、厦门市汇总辖区内高校将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省内其他高校将评审结果填列《福建省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名单上报表》(见附表2),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同时填列《福建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情况表》(见附表3)报送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 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及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财〔2006〕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