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18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包括成人高校普通班及符合以下条件的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1、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办学、规范收费;2、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成人高校普通班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福建省内高校(不含部属及厦门市辖区高校,以下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名额,综合考虑高校办学情况、资助工作落实情况及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资助工作落实较好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部属高校和厦门市辖区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下达。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厦门市辖区内高校(不含省、部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厦门市财政按比例分担。除此之外,福建省内其余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省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5月15日前,各高校要及时向省教育厅、财政厅报送《福建省高校学生资助工作情况表》(见附表1)。省教育厅、财政厅认真审核后,以各校办学情况及资助工作落实情况为参考依据,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于5月底前报财政部、教育部。
第八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将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学[2007]32号)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等国家
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2)。
第十三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厦门市汇总辖区内高校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省内其他高校将评审结果填报《福建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表》(见附表4)报省级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于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于
第十五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同时填列《福建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情况表》(见附表3)报送省教育厅。
第十六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内公办高校(含成人高校普通班,不含部属高校)要按规定,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20%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助学措施;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要按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提取资助经费、资助工作不落实或存在弄虚作假的高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建立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制度的通知》(闽政办〔2005〕84号)和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财〔2006〕102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