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18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包括成人高校普通班及符合以下条件的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1、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办学、规范收费;2、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成人高校普通班学生),资助面约占在校生的20%左右。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设区市财政和高校共同出资设立。其中:中央和省、市财政按在校生总数的14%安排补助资金,其余6%左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需资助资金,由学校按规定从学费收入或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安排。具体为:对在校生5%左右的特别困难家庭学生补助资金由财政承担,其余15%左右贫困家庭学生中,由财政承担9%贫困家庭学生补助资金,学校承担另6%学生补助资金。财政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除中央财政承担外,其余部分资金:省属高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厦门市所辖区域高校(不含省、部属高校,以下同)由厦门市财政承担;其余设区市辖区内高校(不含省、部属高校,以下同)由省级财政承担60%,设区市财政承担40%。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每年按10个月计算,资助标准分两档:对在校生5%左右的特别困难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3000元,其余15%左右贫困家庭学生每生每年补助15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5月15日前,各高校(不含部属和厦门市辖区高校,以下同)要及时向省教育厅、财政厅报送《福建省高校学生资助工作情况表》(见附表1)。省教育厅、财政厅认真审核后,以各校办学情况及资助工作落实情况为参考依据,提出我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于5月底报财政部、教育部。
第八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有关高校及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学[2007]32号)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二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2)。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发放情况按隶属关系报至同级教育部门备案,设区市财政局汇总本辖区内高校情况上报省教育厅(见附表3)。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助学金发放:高校应在开学后两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实行按月发放。
第十五条 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专帐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
1、省属高校,由省财政厅安排国家助学金专项资金,通过省教育厅直接拨付学校。
2、设区市所辖区域内高校:各设区(市)财政部门收到省下达的“高校国家助学金”预算指标后,应在15日内将资金连同市本级财政应承担的“高校国家助学金”专项资金一并拨入设区市教育局,通过其拨至各有关高校。
除财政承担的14%学生国家助学资金外,高校要足额落实其余6%左右学生助学资金,确保应补尽补。
第十五条 各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省内公办高校(含成人高校普通班)要按规定,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20%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助学措施;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要按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各设区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建立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制度的通知》(闽政办〔2005〕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