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

福建师范大学勤工助学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0-03-23

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联合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财〔200715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和校团委组织和管理。在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或校外单位、个人聘用学生兼职,必须征得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或校团委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的同意并备案。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助学管理中心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条  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下设勤工助学办公室,配合校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具体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教育与指导、监督与协调、咨询与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校团委充分发挥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八条  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应根据学生的需要,考虑学生的实际能力。主要以学生事务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图书馆管理助理、党团活动室管理和学生宿舍管理等为主。

(二)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称为固定岗位;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称为临时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由校内单位、部门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于每年91日前向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福建师范大学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审批后设立。

(四)各单位设置的校内岗位数量既要尽量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一)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校团委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二)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向校团委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校团委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三)校团委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要严格审查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重视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人身安全,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程序

第十条  申请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经审批后,要通过校园网、校广播电台、海报等形式发布招聘岗位名称、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报酬、招聘条件、招聘时间等,以保证招聘的公开性。

第十一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校本部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可申请参加各类勤工助学活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对某些技术含量高,要求有一定管理才能和特殊技能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无人胜任的岗位,经协商可适当考虑安排其他同学参加。

第十三条  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要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情况登记表》。聘用单位根据学生的报名情况,组织面试、考核,聘请表现良好、学有余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岗,并签署意见,报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对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批、登记和汇总,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须由本人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申请表》,并持本人学生证进行报名申请,经校团委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考核合格,推荐合适岗位并签发勤工助学上岗证明后方可应聘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临时性、一次性和应急性的服务活动可例外。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六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不超过40小时。每小时劳务费按人民币8元计算。

  第十七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劳务费不低于每小时人民币8元,可适当向上浮动。

第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劳务费标准不应低于福州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校团委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或合同中。校团委依法维护学生通过诚实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内勤工助学过程中,由勤工助学岗位所在的部门负责管理考核,并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核算劳务补贴。同时,按月据实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劳务补贴发放表》,经用人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次月5日(节假日顺延)之前报学生工作处审批,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之后校助学管理中心通过财务处将勤工助学劳务费转入学生提供的建行存折账号。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与监督:

(一)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单位,应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加强技术指导,认真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工作纪律教育,并指定专人担任上岗学生的指导老师,对学生上岗期间的安全和管理负全责。

(二)各单位安排勤工助学学生上岗的时间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发生冲突,不得安排学生从事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三)校内勤工助学学生聘用期限原则上以一学年为限,用工期满后自行解除聘任,若要求续聘须重新申请。上岗期间如无重大失职行为,中途不解聘。如因特殊情况,岗位需要变动,用人单位须与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协商解决。凡应聘学年()有考试或考查科目不及格者,原则上不再续聘。每学期最后一个月原则上不安排勤工助学学生,以确保学生的温书迎考。

(四)校内用人单位未与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协商,擅自调换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岗,一经发现,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将取消该助学岗位;该学生上岗后的勤工助学劳务报酬由用人单位自行负责。

(五)上岗学生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岗的,应向用人单位请假;如要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七天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签注意见后报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

(六)上岗学生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管理,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注意安全,讲究职业道德,艰苦奋斗,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七)工作不到位,未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当月岗位任务者,扣发劳动报酬。

(八)上岗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违反校规校纪的,按《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与监督:

(一)校团委负责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以及勤工助学活动市场的拓展,服务更多的在校学生。

(二)校团委对学生从事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受理当事人的投诉,了解和收集用工单位或个人对受聘学生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知识与能力水平的评价意见,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资料库,并调解学生与用工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学校声誉,对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违约、违纪行为和不道德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三)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作制度,认真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并不得做出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师范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师大学工200511号)、《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暂行)》(闽师学工200783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