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师财〔2019〕2号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因公借款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经学校2018年第19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福建师范大学因公借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
2019年1月22日
福建师范大学因公借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因公借款管理,规范校内单位、教职工对学校的借款行为,保证因公借款及时核销,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保障学校财务工作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因公借款是指学校在日常经济活动中暂付给单位或个人的各项公用开支的款项,包括暂付工程进度款、仪器设备购置款、材料款、出国差旅费及访学生活费等。
第二章 办理原则
第三条预算控制原则。借款须有经费来源,并严格按经费预算用途办理相关借款业务。
第四条专款专用原则。借款必须一事一借、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章 办理要求
第五条借款经办人仅限学校在编在职(含人事代理)教职工。
第六条申请借款业务须附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借款原由等),并由经办人签字、学院(部处、中心)领导签批并加盖单位公章。若为科研项目的,还须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
借款冲销时应提供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材料。涉及分批付款的,须提供分期付款进度表(见附件1)。
第七条借款经办人校内跨学院(部处、中心)调动、调离学校或辞职及退休前,必须冲销或归还其经手的所有借款。如果确实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核销的,经所在学院(部处、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可由本单位其他教职工确认转办,并报学校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因公借款核销时限
第八条各项借款必须按规定时限核销,具体时限如下表:
序号 | 借款 内容 | 借款应提供的材料 | 核销时限及应 提供的材料 |
1 | 出国(境)进修、访学 | 出国(境)审批表复印件,并按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金额办理借款(限生活费)。 | 应在回国(入境)之日起一个月内核销。 凭出国(境)审批表原件、访学通知原件、往返机票、出国(境)当日汇率表及出入境记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核销。 |
2 | 举办会议、培训 | 会议、培训预算审批表、会议通知复印件。 | 会议、培训结束后一个月内核销。 凭会议培训通知原件、签到表、决算表、发票等相关材料核销。 |
3 | 出版费 | 办理借款时提供出版合同复印件。 | 应在办理之日起一年内核销。 核销时提供出版合同原件及发票等相关材料。 |
4 | 投标 保证金 | 原则允许金额达1万元以上的办理借款。办理借款时须提供招标文件复印件。 | 开标后一个月内核销。 核销时提供招标文件原件等相关材料。 |
5 | 物资采购(含国内设备) | 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付款的(除网上超市采购外),不予借款,凭验收单、发票(100%金额)、固定资产增加单、合同原件、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办理支付手续。 合同约定分期付款及网上超市采购,凭分期付款进度表、会议纪要、合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办理借款手续。 | 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核销。 核销时提供验收单、发票(100%金额)、会议纪要、固定资产增加单及合同原件等相关材料。 |
6 | 进口设备采购 | 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付款的,不予借款,凭验收单、发票(100%金额)、会议纪要、固定资产增加单及合同原件等相关材料办理支付手续。 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凭分期付款进度表、合同复印件、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办理借款手续。 | 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核销。 核销时提供验收单、发票(100%金额)、会议纪要、银行外汇单、固定资产增加单及合同原件等相关材料。 |
7 | 维修 工程 | 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款的,不予借款,凭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合同原件、发票等相关材料办理支付手续。 合同约定需支付进度款的,凭合同复印件、分期付款进度表、工程款支付申请单等相关材料办理暂付手续。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核销。核销时提供验收单、合同原件、固定资产增加单、发票等相关材料。 余款根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发票(结算审核数扣除已付工程款)、合同复印件、工程款支付申请单等相关材料支付(扣除质保金)。 |
备注:1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需签订采购合同,纳入招标范围的须履行招标程序。
第九条国内差旅费、版面费、测试加工费、协作费、1万元以下投标保证金、100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款原则上不予办理借款。
第五章 因公借款的管理
第十条预借发票业务视同借款管理,款项必须在开票所属自然年度(即公历年度)内到账。
凡预借发票的,经办人、学院(部处、中心)主管领导、项目负责人等应督促款项及时到账。
第十一条各学院(部处、中心)主管领导、项目负责人对借款负主体责任。应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及时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二条借款实行一借一报,一借一清。
第六章 因公借款逾期的处理
第十三条借款不按规定时限核销的,经相关部门催报仍未核销的,按照“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学校财务处将暂停借款经办人办理新的借款业务。若同一项目的借款超过最长核销期限达三笔以上的,原则上将冻结该项目的借款业务。
第十四条涉及出国(境)进修、访学、出版费、投标保证金借款业务不按规定时限核销借款的,经相关部门催报仍未核销的,学校财务处从借款人薪资中扣还。
每月薪资留足福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费用外,全部予以抵还借款,直至扣足借款额或办理核销借款手续止。
第十五条预借发票业务的,在开票所属自然年度(即公历年度)内未到账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分期付款进度表
日期 | 金额(元) | 经办人 | 审核人 |
附件2
工程款支付申请单
(单位) :
我单位工程(招标文件编号 )
单位工程情况介绍(施工单位据实填写)
经现场管理单位审核后,工程已完成 工程量,现申请按合同规定支付我方工程进度款的%。
施工单位(章):
施工队负责人:
日 期:
现场管理单位管理意见:
现场管理(监理)单位(章) :
现场管理人员(监理) :
日 期 :
建设单位意见:
福建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9年1月22日印发